作者:郭卫东
来源:《历史研究》2019年第5期
摘要:条约是隆重煌煌的国际交换文件,签约所用语言代表着国家沟通的官方语言。清代以来,中外条约作准文本有所演变:鸦片战争之前,以缔约方或第三方的文字为准,体现了平等理念。战后,不平等成为约章主调,但出于传统习惯,汉文本仍是依准本。至1858年的中英《天津条约》,作准文本改头换面,开启外文本在中外条约中居于基准的时代,这是列强对中国的语文强加。不能夸大清朝统治在条约文本中的“民族”成分与“种族”色彩,有清一朝,就约本来看,清朝统治者并没有突出的“国语”意识。
关键词:清代 中外条约 作准文本
国家若个人,不能遗世而孤立,必与他国邦交,构成古往今来形态不一的国际社会,条约便是国与国交往确定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既是不同国家之间的联系文书,条约每以缔约国的各自文字乃至多种文字构成,由此带来以何种文本为释约依据的问题。晚清中外条约作准文本有了重要演变,中文本作准或与外文本同时作准成为历史,以外文本为中外条约作准本的现象越来越普遍。条约的语言文本,绝非简单只是文本问题,它反映了背后的枪炮威力和弱国无外交的无奈场景,印证了“华夷秩序”的根本变迁和中西方语境的绝大反转,是近代中国落后挨打、空前屈辱历史的真实呈现。
一、文本的平行
鸦片战争之前,中国与其他国家保持基本平等的关系。近代条约法虽未形成,但关于国际条约的文本已有惯例,即缔约方语文须同时呈现。这一时期,依据文本有别,呈现出两种格式。先是1689年以前的未定作准本,主要与清初台湾事务相关。一般讨论清代约章多从1689年中俄《尼布楚条约》开篇,认为这是正规中外条约的最早样本。但在此之前,已有近代范式中外约章的出现。第一份是《台湾媾和条约》,1662年2月10日,据确认,1662年2月1日是双方开始停火谈判的日期,条约签订是2月10日。由郑成功等与荷兰殖民当局领导人菲特烈·揆一(F. Coyett)等签订,通过是约,中方完成从“国际法权”上收复台湾的正式手续。条约以与约国的文字缔结,乃国际条约中的通式:“现在双边条约使用的文字一般是双方国家的文字,两种文本应同等作准。”第二份是《清荷协约》,1663年10月27日由获得清帝授权的靖南王耿继茂和闽浙总督李率泰与荷兰提督巴尔特(B. Bort)以汉、荷文拟订,内容是清朝与荷兰为打击占据台湾、厦门、金门的郑氏军队结成“紧密合作”的“同盟关系”。第三份是《台湾通商条约》,1672年10月13日由郑经政权与英国东印度公司代表互签,以汉、英文写就,分别执存。第四份是《台湾通商补充协定》,1675年6月10日由郑经当局与英国东印度公司签订,同样以汉、英文缔结。以上与荷兰所订是台湾回归祖国以及军事同盟条约,与英国所订是商贸协定,条约在中方,均以汉文本写就,说明在清朝统治下,汉语是通行的“官方外交语言”。这些约章没有规定作准文本。那时近代条约体制尚在形成中,其订约主体不尽是中央政府,或有地方当局和“公司”之属,不完全符合近代国际法规范,却奠定近代中外“约”与“章”并列发挥效用的常见范式。
再是1689—1840年间中外条约的基本样态,特点是:均为中国与俄国之间达成;缔约法人为两国中央政府而非地方当局;条约内容均与边疆事务有关;条约语言在中方没有了汉语,而以满语、蒙语形成。1689年9月7日的《尼布楚条约》,以满、俄等文种签订,引人注目的是使用了拉丁文。长期以来,中国与周边国家建立宗藩关系,这些国家受中华文化的强烈影响,汉语作为主要交际语言顺理成章。但在与俄国交涉中,语言问题突显出来。由于双方特使均不通晓对方的语言,清廷只得委派西方来华天主教士南怀仁(F. Verbiest)、徐日升(T. Pereira)、张诚(F. Gerbillon)等充任翻译。双方首次会晤时,中方代表就提出希望能“用拉丁语商谈划界问题”,因为其他语言很难做到双方都能明白无误地理解。俄方也认为“用拉丁文书写,从中可以准确理解书信的内容”。以第三种语言为准,显示不偏不倚的公平性,拉丁语也是当时国际交涉的“习用语”和多种西方语言的“母语”。签约前,双方同意以拉丁文本为彼此交换的正式文本,签字程序是:两国代表在自己草拟的母语本和拉丁文本上签署,然后在对方的拉丁文本上画押。该约还规定“以华、俄、拉丁诸文刊刻于石”作永久界碑,此处的“华”字,满文本对应处是dulimbai gurun i bithe,就是“中国的文字”之意,即中华各语言均可,含意包容且准确,既是族群自我意识的内在表露,也是对中华民族共同体表示认同。据此,该约树立的边界碑文便依地区语种有别,刻有多种中华文字,1690年4月11日工部设计的碑式是:“额尔古纳河口、格尔必齐河口碑文式样,其满文、蒙文、汉文应勒于碑阳,俄文、拉丁文则勒于碑阴。”实际立碑,不全一式,1690年在亨乌喇等地立碑“刻满洲、阿罗斯、喀尔喀文”,未见汉文;同年在额尔古纳河口立碑则“镌清、汉、鄂罗斯、蒙古、里的诺五样字毕而还”,存有汉文。《尼布楚条约》签订后,中俄决定“遇事即以清文兼俄罗斯及西洋字话缮写驰递,庶有印证,以免舛误”,强调缔约方互以文本参校“永为定例”。1727年8月31日中俄《布连斯奇界约》换约,因涉及中俄中段边界,主要是蒙古人居住区,所以除满、俄、拉丁文之外,还加增蒙古文。之后《阿巴哈依图界约》属附约,虽然仍有满、蒙、俄等语本,本文在表述时同时使用“文本”和“语本”“文本”仅指书写层面,“语本”还包括条约谈判过程中涉及的语言。本文探讨以“文本”为主。但后附《鄂博清单》仅以蒙、俄文呈现,没有满文,原因是涉及蒙、俄的边界划分,该地并不流行满语;还有一个因素也不容忽略,就是参与谈判、签约者的语言能力,如果双方代表和译员都不懂的语言,自然难以成为交涉语。显见地域因素和参与缔约者的语言能力超越了所谓“国语”因素(在1911年《统一国语办法案》推出以前,“国语”在清代特指满语。本文沿用此历史概念)。以上均系中俄条约,与所涉边疆在中方主要系少数民族居住区,较少使用汉语有关。
二、旧例的依循
鸦片战争之后,文本格式有了变化,汉文本不仅成为中方的主要文本,也是中外约章的基准文本,是项操作虽未形诸约章文字,却被实际执行。此种状况的出现,与之前中西方长期依循的惯例有关,相当一段时间里,来华洋商必须通过中国“行商”的中介方能与中国官府间接联系,中文汉语自然而然地成为交际语言。1842年8月29日《南京条约》签署人,英方是全权公使大臣璞鼎查(H. Pottinger);中方是两江总督牛鉴,身系汉族,列名签约代表,却没起多大作用,真正起主导作用的是满人官员钦差大臣耆英和头品顶戴乍浦副都统伊里布。双方在汉文本基础上谈判,并以汉、英文订约。此后汉文本部分替代满文本,成为中外约章的常见文本形态。如中英《过境税声明》《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英军退还舟山条约》等,上列各约与英国签订,全以汉、英文本面世,不见满文本。另有与他国签订者,如中美关系史上第一个条约《望厦条约》,以汉、英文签署。中法关系史上第一个条约《黄埔条约》,以汉、法文缔订。中国与瑞典、挪威关系史上第一个条约《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以汉、瑞典、英文互订。中方的主签人均为耆英,汉文本均不可或缺。其因所在,此时的外国侵略者多从东南沿海阑入,渐进中华堂奥,边患侵染内地,主要是在汉人居住区;再有,从1757—1842年的近百年间,广州为唯一开放口岸,中西之间在此地的交往主要使用汉语,有涉外沿袭和习用语文可以循例,西方对此也予认可;而鸦片战争期间与战后的条约谈判在南京、广州进行,都是汉语流行区,方言有别,文本统一,所以,以汉文本为作准本是传统与现实的考量选择。
但与俄国的条约仍是援引百多年来的旧例,1851年8月6日中俄《伊犁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以满、俄文签订,没有汉文本。可见,签约国与涉及地点颇为关键。1858年6月13日签订的中俄《天津条约》,也以满、汉、俄文签订,特别规定以满文本为准。
鸦片战争时期的约本值得分析。《南京条约》底本是英文,译本也由英国方面提供,然双方的讨论本和作准本则是汉文本,这使得英方提交的源文本与中译本之间不能完全准确对应。是时译才极缺(附带言及,鸦片战后签订的《南京条约》等没有满文本,一个并非不重要的原因是西人中懂汉语的人少,懂满语的更是难寻),有研究者认为鸦片战争时期有资格出任英国汉文译员的只有四个人,而这寥寥几人“最多也就懂点商业用语,能译一些起码的外交文件,根本连中国优秀的文学传统的皮毛都没有接触到。难怪中国的高级官员瞧不起欧洲蛮夷!”当然,战时出任英方译员的不止四个人,但不同语言之间表意传神的准确翻译难度甚大是译界共识,何况是由这样一些不专业的译员来传译谨严的国家间的条约。中方的情况更糟,直到战争结束,也“几乎还没有中国官员能够讲自己母语之外的语言”,这还是口语,文字能力更差,会操几句“广式洋泾浜”的通事“但知夷语,并不认识夷字”“跨语际”(translinguistic)困窘造成对汉文用词的理解差异。中方在军事实力上不如英方,被迫接受英国提出的议和条款,是罢战后的求和,但在对本国语言的理解与解释上自具优势,国人擅长格义,缔约双方有各自立场和不同话语权。其实,早在1840年2月20日,英国外交大臣巴麦尊(H. J. T. Palmerston)在给来华全权代表的秘密训令中就曾叮嘱:“为了防止将来产生任何疑问,关于正确解释条约可能引起的所有问题必须以英文本为准”。此话未能兑现,璞鼎查等并未意识到此举的重要性,该项议题既未列入条约草案,也未在《南京条约》交涉时提出。巴麦尊不无先见之明的预料果然发生,英国人发现作准文本逐渐成了一个症结,由此酿发严重争端。一是“入城”问题。《南京条约》规定中国开放五个口岸,但约本中的“城邑”究竟何意?是城内还是城外?中英双方理解不同,导致在广州引起长达十余年、卷入十几万民众的反入城斗争。二是《虎门条约》译本问题。鸦片战争爆发期间和战后,香港经贸大幅起落。西方将此归咎于中方在《虎门条约》第13款中存有诈欺,以此阻止中国的非通商口岸地区与香港物流往来,进而“窒息”香港“合法的贸易”。对照条款汉、英文本,歧义主要是汉文本最后一段话,即除五口外的任何地区,“均非互市之处,不准华商擅请牌照往来香港”,为英文本所无。西方借此责难中方,1847年8月11日,港督德庇时(J. F. Davis)宣称这“无异是中国交涉人员的一种欺骗行为”;英国翻译官巴夏礼(H. Parkes)攻击“中国官员似乎对行欺骗之术乐此不疲”;西方学者也认为清政府对这项条款的利用,使得1844年后的香港除走私鸦片外,“其它的货物交易全部停滞”。这当然是对中国“莫须有”的指责,但英人就此大作文章,作准本问题凸显。
译言关天下。在中西大规模交冲的初期、译员奇缺的情况下尤其如此,“在两次鸦片战争的时代,翻译过程就被理解为一种特殊形式的暴力,一种通过另类手段进行的战争”。1848年12月18日,后来担任英国驻广州领事和代理驻华公使的包令(J. Bowring)同外交大臣巴麦尊有过一番谈话,巴麦尊告诉包令,璞鼎查在《南京条约》谈判时犯下大错,即“没有坚持要是条约发生任何疑义时,作为条约依据的应该是英文本而不是中文本”。1854年2月13日,英国政府给包令下达关于修约的指令,其中第10条是:“行将缔结的条约的措辞中,一切疑点都应参照英文本解决,并且仅以英文本为准”。据说,包氏在语言上颇有天份,当能充分理解英国政府对文本作出专门指示的重要性,果不其然,包氏不辱使命,随即在向清政府提出的修约要求中赫然列明“立兹条约,当以英字为确据”。未几,英国发动第二次鸦片战争,列强愈发强势,中国声弱音微。1857年4月20日,战事正酣,英国政府还不忘向来华全权大使重申:“一切有关将来条约解释的疑问,都应当完全以英文本为准”,明确提出,“鉴于中国一直在为自己编造不负责任的托词,我们决定加强相应的责任条款并将其列为条约的首要条件”。侵略从来都不局限于坚船利炮和商品倾销等“器物”界域,还存在于谋求话语霸权与推广意识形态等形而上层面,即将西方的整个价值体系全面强加于原不他属的某个地理空间和人文区划。汉文本作准的局面不再,条约文本的既存格局逆转,旧有的“华夷”语序被纳入到西方制定的国际话语体系内。
三、情势的反转
1858年6月26日签订的中英《天津条约》第50款明示:“嗣后英国文书俱用英字书写,暂时仍以汉文配送……自今以后,凡有文词辩论之处,总以英文作为正义”。从现有记录看,此款甚至未经与中方讨论就予以定议,正如英人自己记叙称:英国全权特使额尔金(James Bruce, Eighth Earl of Elgin)似乎并没有将此议题在谈判中专门提出讨论,而直接形诸条约表述。这是赤裸裸地强加,与第二次鸦片战争时期英方译员李泰国(H. N. Lay)、巴夏礼等直接相关。他们自幼在华,译员出身,通晓汉语,工作性质使其格外关注翻译事体,他们“是为满足驻华机构中一个重要部门的需要所培训出来的典型人物,这种典型人物的缺陷将影响嗣后驻华机构选用人员的政策”,其在条约谈判中扮演关键角色,与中国“钦差大臣当面肆争,语言狂悖,并以立即向北京进军相威胁”。可见枪炮不仅仅是强迫,也在进行说服,话语不仅仅是说服,也在进行强迫。是时中英就公使驻京等争执激烈,致使文本议题相对淡化,便以英方提交的条文订约。此约和略后的四国《北京条约》是一个标记,将此前逾后划了一条界线,第一次鸦片战后确立的条约体系通过第二次鸦片战争有了新架构,中外政经体制有了大调整,中国的半殖民地化历程有了决定性下坠。自此,条约的底本和作准本大多转成外国语文,汉文本尽管尚存,却成了外文本的依样抄录,中华文字在条约交涉中的话语功能相当程度上丧失,中国的条约语汇居然在中国的土地上碍难准行,外国语在中外高层级的条约制定中获得凌驾于中国语言之上的地位,清朝君臣只得以他们既不理解更不精通的外域术语俯首服从。这绝不简单只是些词汇字句,而是主体文化之间移形换样的企图,是侵略者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居高临下的宰制,被侵略者只能屈辱地接受,平等的规则变成不平等的规训,本应对等的条约签订变成恃强凌弱的勒订。接踵而来,翌日(1858年6月27日)签字的中法《天津条约》亦明文规定两国外交公文分用“大清国”“大法国”字样;法国外交文书用法文书写,备汉译文,文词歧异时以法文为准;两国照会各以本国文字为据。较英约添加了内容。陆续地,中外条约作准文本形成几种模式。
第一种,英国格式。以对订国的外方语本为准,一改此前基本以中文本作准的惯例,断然否定中文本在条约中应有的平等位置。因片面最惠国待遇,英国的此项特权亦被某些列强分享,唯此式的与约国更多为列强中的一等强国。此项规定在生效20余年后遭到中方抵制,1884年5月11日的中法《简明条款》第五款规定“此约缮中法文各两分……各执一分为据,应按公法通例,以法文为正”。是约系简约,1885年初,中法按照约定续谈正式约章,谈判分头在中国的北京、天津和法国的巴黎进行。在中国,由总理衙门大臣等与法国驻华使节接洽。在法国,由清朝海关驻伦敦办事处代表金登干(J. D. Campbell)出面。2月20日,金登干与法国总理兼外长茹费理(J. F. C. Ferry)会议,涉及条约文本议题,茹氏坚持“法文本是具有权威的文本”。3月29日,中国军队获谅山大捷,两天后,茹费理内阁辞职,中方态度愈发强硬,声言条约以外文本为准“是对中国的极大羞辱”,申明“在以后同中国签定的所有条约中,凡是轻视中国的无礼词句都一律删去”。法国新任外交部长佛莱新纳(C. de Freycint)获此近乎“最后通牒”的信息后“大发雷霆”,法方担心这不仅是对前定《简明条款》的推翻,且是对1858年中法《天津条约》的追诉,宣称1858年的“和约曾为中法两国维持了20年的和好关系,并且是继续有效的”,甚而担忧由于推翻单项条款而影响整个条约的有效性。中方也不让步,清朝海关总税务司赫德(R. Hart)向金登干亮明底牌:“在这次谈判中,每一项提议都是事先经过太后亲自主持考虑和批准”,以法文本为准的条款是被慈禧亲笔“勾掉”的,并“严令不许再有此事”。亲操“御笔”在慈禧的政治生涯中非常罕见,中国最高统治者的敲定使中方立场难于更移,如果法国不能“顺太后之意,中国方面或将意气用事”,战端或许重开。最后是双方各自让步,6月9日签署的中法《越南条款》第10款的文字是“中法两国前立各条约、章程,除由现议更张外,其余仍应一体遵守”。这样既打消了法方关于中国颠覆前此约章的顾虑,又没有了“以法文为正”字样,且表明了中方“现议更张”的强烈愿望。清政府内的中外籍人士合力试图在文本上翻盘,虽未能全部奏效,却一定程度地约束了该项不平等条约特权,是在国际谈判场合对己方态度的明白宣示,遂而录入正式约本。但国际情势并不因单项约款的修订而有所改变,对中国主权损害极大的此项特权仍在重复,1902年的中英商约谈判再起波澜。会谈伊始,双方几乎在每项条文上均有争执,其中部分是由英文转译的“汉文本不确切”所致,英国代表遂而提出“汉文字句虽然不同,但是应以英文约本为准”,恫吓“居于战败国地位”的中国,宣称“能够讨论的题目应当只限于各外国政府所提出的,中国本身不能提出什么”。于是,在霸凌气氛中签下的《续议通商条约》第16款再次明定“应以英文作为正义”;翌年的中美《通商行船续订条约》第17款亦同此规条。
第二种,俄国格式。多为涉边(边疆、边界、边贸)事宜,大部分不明定作准本。如1858年5月28日签订的《瑷珲城和约》,满、俄文本由俄方提供,蒙文本由中方转译。同年的《塔尔巴哈台条约》,以满、俄文示人。1858年的《天津条约》特别是1860年的《北京条约》则打破成例,出现了汉文本,概因系“四国新约”之一,并非单独与俄国,签约地是津、京,内容参照了中英条约等。类似还有1862年的中俄《陆路通商章程:续增税则》,以及实施的《详细办法》,有汉文本,无满文本,也是转引他国商约。至于边境条约仍多因袭旧式,1861年6月28日的《勘分东界约记》,事涉勘界,附《中俄乌苏里江至海交界记文》和交界地图,又现满文本。此类条约还要与相关前约语本上对茬合缝,否则分界地名处理难以衔接,如《科布多界约》系《勘分西北界约记》续约,以及续后的《乌里雅苏台界约》《塔尔巴哈台界约》《喀什噶尔界约》《塔尔巴哈台西南界约》《续勘喀什噶尔界约》,都只以满、俄两种文本书就,之所以自备一格,主要是前约语本已经确立,改换语种反而添出不必要的疑义。1886年7月4日签订的《珲春东界约》,因含有查勘两国交界道路,更正“倭字”“那字”等界牌事项,涉及地名繁杂,并是东北边界和满人传统居住地,故以满文本为据。因中俄边境线漫长,沙俄或大块土地割占,或不断零星蚕食,两国疆界时有变动,体现在条约里,地域地名的惯用称谓便成了重要的文本考量因素。还有附约、续约也须参照延承主约的记叙,如以满、俄文画押的《科塔界约》,其附约《科布多新界牌博记》《塔尔巴哈台北段牌博记》便以同样文本表达。以地区语境为准则的另一佐证是1885年1月9日的《塔城哈萨克归附条约》,该约因涉及斋桑等地哈萨克人的归属,于是在清代条约中首次出现“回文”(察合台文),并规定“一切事宜以回字为凭”。1894年1月1日的《收山未尽事宜续立文约》也因涉及哈萨克族别,出现“回文”。以当地主要民族的习用语汇为依归,正是考虑驻地族群史语的独特性和延续性。1899年5月7日于北京加押的《勘分旅大租界专条》,以汉、俄文签订,一改前例,专定以俄文本为准,反映俄国对华外交的强势;续约同样“遇有讲论,以俄文为证”。俄文分量的趋重,是中俄条约中值得关注的走势。
第三种,普鲁士格式,即以第三种文本作准。1861年9月2日中国与“普鲁士及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各国方”签署《通商条约》,第五款谓“现定和约章程,用中国文字并德意志字样合写,两国公同较对无讹。因法国文字系欧罗巴人所通习,是以另备法国字样稿本各一分”,倘若日后双方“有辩论之处,即以法文稿本为证”。由此出现别样范式,此例虽在《尼布楚条约》的拉丁文本中可见,但此处以法文本作准,与法国使团人员的介入不无关系;更与清政府试图翻转文本上的不利局面有关,普鲁士使臣艾林波(C. F. Eulenburg)来华时即提出所有条约及照会,均以该国文字为凭。但恭亲王奕认为“英法二国条约虽有此语”,普鲁士却“不应效其强横,且恐为将来狡赖地步”,指示总理衙门与其交涉“驳改,总以中国文字为凭”,两边针锋相对,艾氏“坚执不肯”,成为僵局,后经法国使团翻译美里登(E. B. Meritens)“从中调处,始行议定”。自中英《天津条约》改变文式后,中方应对,这是较早对外文作准格式修正的努力。此式较前公允折中,显示出形式上的平等;法文也是举世公认的严谨语言,是国际条约界的“通用语”。1865年的中比《和好贸易条约》也循此样,比利时官方语言为德语、荷兰语、法语,确认法语为据。后来中国与巴西《和好通商条约》,“除各以本国文字外兼以法文为正”。1879年10月2日的中俄《伊犁条约》一反常态,不以缔约国的文本为准,却“以法文为证”,在中俄边界条约中是为新出。其后,该约内容有重大改订,文本形态未动,或与负责改约谈判的曾纪泽前此出任驻英、法使臣,懂得英语等西文,注意考究国际法等有关。国际公约也多以法文本形式出现,清朝君臣对此有加深了解的过程,“有公约之性质,是以概用法文,中国自不必独异”,如1899年7月29日和1907年10月18日由各国签署(中国列名加入)的两次海牙国际和平会议系列公约正本等。中俄《边界陆路电线相接条约》,因前有“万国邮政协会和伯尔尼万国无线电协会的一切通讯均须使用法文”的国际公约,故亦以法文本为准。多国条约也每每按照此式,如1900年底中国与11国互订《议和大纲》和翌年的《辛丑各国和约》便如是。而中俄《交收东三省条约》,关乎“庚子事变”及《辛丑条约》,也“以法文为本”。涉及第三国的条约,如“黑风罗刹任飘船”的《中俄密约》,因针对日本,作准的是法文本。若有法国相关者,如中俄《四厘借款合同》,外方法人包括俄国及法国银行代表,自然宗奉法文本。第三国语本为准格式,除法文外,英文也有此功用,又分几种情况。一是缮录版,常见于商约。如1863年缔结的中丹《天津条约》,以汉、英文签订,不用第一官方语言的丹麦语,而用第二官方语言英语,其因在于内容大多抄自中英约章。1887年中葡《通商和好条约》第53款的规定是兼看英文,或以英文解明疑点;1899年中墨《通商条约》第18款明确“在本国各用本国文字,如有不符,以英文为主”;1903年的中日《通商行船续约》和1904年的中葡《通商条约》也属抄录英约,“均以英文为准”。二是海关版。当时英人赫德等长期出掌中国海关,所以许多事涉海关的条约以英文缔结,1887年的中葡《会订洋药如何征收税厘之善后条款》,赫德代表中方,签字文种却没有中文,只有葡、英文。1905年的中德《会订青岛设关征税修改办法》,中方签约代表是赫德,尽管是中德条约,却以汉、英文签订,德语反倒缺失。三是借力版。英国为当时在华势力最强大的国家,他国图谋征引成约,狐假虎威分享既得利权,更有国家谋求大不列颠的支持;美国则往往扮演居间调停角色,文本亦有所反映。中日《马关条约》及附《另约》和《议定专条》,以汉、日、英文签订,以英文本为准,便与英美人士的深度参与以及日人此时脱亚入欧并驾西人的急迫心理有关,条约起草人是时任日本外务省法律顾问的美国人端迪臣(H.W. Denison),原稿是英文,双方谈判的主用语言也是英语。略后签订的中日《辽南条约》更与“三国干涉还辽”有关,亦以英文作准。四是方便版。1899年12月14日中墨《通商条约》于华盛顿签订,签约代表系中国与墨西哥驻美国使臣,以英文本为准,这无疑与条约在美签订、签约人熟谙英语有关,但也部分体现了西方语言圈在全球的扩张。
第四种,荷兰格式,即各以本国文字为准模式。创自1863年10月6日的中荷《天津条约》,荷兰特使来华后,提交的条约草案试图同享列强在华既得特权,遭中方抵制,“将该国所拟各款内紧要关键,当面逐款指驳”,其中即包括以荷兰文“为正义”,局面转圜后的条约规定是遇文词歧异,各以本国文字为准,这是1858年中法《天津条约》对照会条款的延伸放大,程序正义公平,但没有定准本,各认其词,反倒没有了准则。清政府亦有此顾虑,直到1911年中荷再次订约时,外务部官员还谈及汉文与荷兰文“彼此均有未谙之处,如有辩论仍须以第三国文字为准”。职是之故,该模式对双方文字的译准要求极高,是现代双边条约的典型范本;其对订国往往是同为西方列强,又不是列强中的一等强国,多属“二等国”之流,且不是直接参与武力侵华的国家,其间中国保留了相应的话语权。嗣后签订的中国、西班牙《和好贸易条约》第51款,中国、意大利《通商条约》第50款,中国、奥地利(奥斯马加)《通商条约》第7款,等等,均作了同样规定。
第五种,日本格式。此式常用汉语,与日本曾长期流行汉语、均属“同文之国”有关。1871年9月13日中日《修好条规》签订,规定今后官方文书,中国用汉文书写,日本用日文或汉文书写。此式的定格暗中有一番较量,该约初稿由日方草拟,李鸿章等“逐句逐字讲求斟酌”并请南洋大臣曾国藩、江海关道涂宗瀛等审核后,感到多有不妥,索性将日方“所呈议约底稿作为废纸”,中方另拟“章程各正本”。此约还有一点值得注意,就是中方的主签人是汉人官员李鸿章,改变此前清朝外交基本由旗人包办的状况,鸦片战前,所有中俄条约(是时中外条约主体)的中方主持皆为满人或蒙古人。鸦片战后,情形依旧,中国与英、美、法等国对签的第一个条约的主签人系满人;四国《天津条约》《北京条约》的签署者是满人桂良、花沙纳、奕等;其后系列约章的议订者是三口通商大臣旗人崇厚等,大凡若此。自天津教案后,李鸿章出任北洋大臣直隶总督,汉人开始全面介入外交,渐成主角,由此强化汉文本在中文本里成为主流文本,除对订俄国约章外,基本全是汉文本。1874年10月31日的中日《北京专条》,因双方人员均通汉文,干脆省却日文,只以汉文本现身。除日本外,还有历来奉中国为“大中华”,自视“小中华”,同属汉字文化圈的朝鲜,1882年的中朝《商民水陆贸易章程》也仅以汉文本缔订。这是因为甲午战前的朝鲜仍是清朝的藩属国,朝鲜官方民间仍多使用汉文,因此在与欧美诸国签约时不仅使用中国年号、文字,还经常附有中国藩属的照会。此间中日两国有关朝鲜的条约,也是以汉、日文签订。
第六种,古巴格式,即殖民地及保护领地范式,与约国广及亚非拉美。特点是,殖民地的外交由殖民者包办,以宗主国语言为准。此式首开于1873年10月22日中国与西班牙的签约,名曰《古巴华工条款》,却只以汉、西班牙文签订。反映殖民地对宗主国的依从,在血与火的殖民过程中,连自己独立的民族语言都丧失了。相继的《中国民人前往古巴如何优待条约》也完全排斥古巴的参与。1898年7月10日中刚《天津专章》以汉、法文签订,刚果系法属殖民地。1885年6月9日的中法《越南条款》仅以汉、法文签订。续后的《桂越边界勘界节录》《越南边界通商章程》也只以汉、法文呈现。还有英国殖民时期的缅甸,议约、签约、换约均由宗主国代办,文本是汉、英文。另有印度,1908年4月20日《修订藏印通商章程》签署,英国包藏祸心,除中、英两国外,还牵入中国的西藏地区代表,反倒没有印度代表,约章除汉、英文本外,另拟藏文本,反过来规定以英文本为准。
四、问题的实质
清代以降,是中国对外关系从相对封闭到全面交往、条约制度经历了从产生形成到衍化拓展的时代,仅从中外约章作准文本形式来看,经历了一个从基本平等到不平等的历程。鸦片战争之前,中国享有完整主权,尽管条约的产生是西方侵略的结果,但在条约的制定上基本平等,早期约章均以缔约方的文字书就,要么没有规定作准本,要么以第三方的拉丁文互为作准本,体现了平等理念。鸦片战争之后,中外关系捩转,中国国家主权遭到严重侵犯,不平等成为中外约章的主调。尽管如此,出于传统习惯,汉语仍是中外交涉的“通用”语,汉文仍是中外条约的循例准本。但列强随意强调译本的不尽一致,扩大约章的释意歧异,挑起中外大规模纷争,终于在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在英法联军的炮口下,作准约本由中文改换西文。是举对中国的危害简直可以说是漫无边际,影响到租界的四至、外国在华驻军的区域、传教士进入内地的限行、教案的处理、通商口岸的范围、违禁物品的查缉、鸦片的走私、香港九龙城寨的权界、领事裁判权的管辖、最惠国待遇的适用、条约赔款汇率的折算、子口税的征收、厘金的撤废等。中外在在发生抵牾,在中国土地上的释法反以外国文字为准,语言立场不同,理解时常相悖,在国人看来是正义的反侵略,在外人看来是拒绝“进入国际大家庭”,在中国看来是正当的废除不平等条约特权,在西方看来是“触犯国际公法”,公正颠倒,公平失范,凡此等等,列强把控着释约权,结果是“理据”总在彼不在我。长期经办外交的李鸿章就曾述说:“自来各国订约必声明以洋文为正……而嗣后彼此辩论,又往往以汉文不符两相齮齕,此总理衙门与臣等所历办而深知者”。侵略者的蛮横无理造成中国在国际社会无处讲理。近代中外约章的不平等性不仅体现在内容里,还存在于语言形态上。此折冲既具体而微又明确标示出中国国际地位的急剧下降和外国在华话语权的骤然增强,反射出西方“文化边际”与“语言疆界”在东方的巨大重构与版图拓殖。
关于中华各种文字在条约中所起作用,既有研究(特别是近年被热议的“新清史”)夸大了清朝统治的“种族”色彩,过分强调了满语的泛化影响。条约文本用语是国家与国际社会沟通的代表性语言,具官方权威性。应当承认:清初以来的一段时间,汉人官员的确在外交领域中参与不多(《尼布楚条约》谈判时曾有意吸纳较低级别的汉员参与,之后则甚少见及),中国的主体民族语言汉语在中外条约中确实少见,说明满洲贵族在确立对全国统治后,“国语”地位的微妙变化,为扬满抑汉在外交领域多用“清语”“清字”。但这是次要的现象,有清一朝,就中外条约来看,清朝统治者并没有突出的“国语”意识,至少在对外关系中并不凸显。与在中原强行“剃发易服”不一样,清朝统治者视“国语骑射”为“祖制家法”,不向族群之外推广,如乾隆帝要求“宗室子弟俱讲究清文”“八旗子弟,务以学习国语,专精骑射为事”;嘉庆帝也称“我朝家法相传,国语骑射”。在条约的中方文本中,地区“语境”和条约与谈者的通文会话能力才是最重要的选择依据。使用满文的约章,主要是与俄国就边界事项互订,这些地区主要是东北、西北以满人、蒙古人等为主的居住区,汉人居民较少,使用汉语不多,而大多关涉边境的具体地名,这些陆域、海域、河域、湖域的惯用称谓便成了重要的语本考虑因素。中国地域辽阔,部族林立,语系繁多,涉边条约以当时当地主要民族语言文本呈现是很自然、很正常的现象,不能认为是“国语”独大。而汉语文本所涉地区、国别不太一样,涉约国多从海道远来,交涉地多为中国的沿海口岸,居民以汉人为主,通行汉语,地名是汉语名。清代中外纷争有一个从陆疆向海疆、边地向腹心、少数民族聚居地向汉族主要居住区的蔓延,对应此趋势,综计清朝的对外约章,汉文本占据最大体量,显见得作为在中国使用最多的汉语,在多数缔约场合无疑居于“官方语言”的地位,并未受到歧视。清朝的条约语言是依交涉地区“流行语”区别而使用不同语文,条约涉及哪些地区,便以该地通用语言为凭藉。
中外约章的文本变迁更值得关注。条约产生于国际间的战争与和平,是当事主体间的法律约定;条约语本是国家的正式法律文书,是慎而重之的庙堂文件,是反复磨勘后的语言定本。即或是急迫中签订的城下之盟,因关涉国体,垂之长远,过于重大,也要劳心费力地往复谈判,如第一次鸦片战争时期的《南京条约》、中日甲午战争时期的《马关条约》、八国联军战争时期的《辛丑条约》等;更何况非战争时期缔结的约章。国别差异自始便是中外约本的突出特点,其中大要是宗藩关系国与西方通商国的隔划,边境接壤国与海洋来华国的区别,“一流强国”与“二三流国”的不等。鸦片战争前后,中外(俄国例外)交涉多用汉语,这是长期以来的惯例,是宗藩关系的循旧放大,也是中国和欧美诸国都认可的语言形态。但也逐渐显现出格义不同,畛域立见,对抗频发,最终使得中外约章作准文本发生变化。西方的条约话语体系逐渐占据主导地位,甚至有西方学者将此演变过程称作是对中国独立国家权威和千年民族文化的“祛魅”。西方语言对殖民地、半殖民地语文“去疆界化”,遂而形成西语无远弗届的“再疆界化”,中国语文被西方语文“校正”或“重新编码”。由此也很容易理解,是时清政府最早组织翻译的便是“万国公法”之属,西学东渐进程里国人最急迫学习的便是外国语言。“条约实国家与国家间权利义务之最大渊源”,此乃中外国势的此消彼长和“天下”居重的主次改易,是中外条约语言习惯的根底抽换和列强蛮横干涉中国的语本倒置。
〔作者郭卫东,北京大学历史学系教授。北京100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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