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丑条约》签订1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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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1年9月7日丧权辱国的

《辛丑条约》签订

《辛丑条约》,亦称《辛丑各国和约》、《北京议定书》,是中国清朝和英(大不列颠与爱尔兰联合王国)美(美利坚合众国)、法(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德(德意志帝国)俄(俄罗斯帝国)日(日本帝国)意(意大利王国)奥(奥匈帝国)西(西班牙王国)荷(尼德兰王国)比(比利时王国)十一国在义和团运动失败、八国联军攻入北京后签定的一个不平等条约。 条约签定于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七月二十五日,辛丑年,故名辛丑条约。因条约签订日为阳历9月7日,因此有“九七国耻”一说。

起因

清末经过两次鸦片战争失败,中国已经沦为列强的殖民地,面对侵略及外国传教士的文化侵略及强夺民产,各地反抗运动迭起,随着义和团运动兴起,清政府以为有了义和团的支持便可以与外地一战,故而光绪二十六年五月(6月)下旬清廷下令对八国联军宣战战后不久,没有可靠的军队了,义和团已经被战败,山东以南省份的总督们早在义和团期间就与外国达成“东南互保”协议,不支持清政府的宣战命令,

七月二十一日,北京沦陷。慈禧太后逃亡西安,八月初三,再派庆亲王奕劻与李鸿章共同协商议和事宜。于闰八月初三发布惩处肇祸诸臣的上谕。刘坤一、张之洞、李鸿章等也极力为慈禧开脱,将宣战责任归咎载漪。清廷及封疆重臣的这些表现,使列强感到慈禧已经驯服,继续支持这个驯服政府对他们大为有利。 另外,欧洲各国也担心抛弃慈禧,将导致清朝廷垮台,丧失讹诈中国的机会和可能。这样,在挑选代理人的问题上,欧洲列强态度渐趋一致,最终决定“保全”慈禧,开始与清廷议和。

结果光绪二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奕劻、李鸿章代表清朝廷在北京与英、美、法、德、俄、日、意、奥、西、荷、比11国公使在《最后议定书》(即《辛丑条约》)上签字,共12款,19个附件。

《辛丑条约》共12款,还有19个附件

内容

1.赔款。清政府赔款各国(共11国)白银4.5亿两,分39年还清,年息4厘,本息共计约9.82亿两,以海关税、常关税和盐税作担保。

2.划定使馆区。将北京东交民巷划定为使馆区,成为“国中之国”。在区内中国人不得居住,各国可派兵驻守。

3.拆炮台、驻军队。拆除大沽及有碍北京至海通道的所有炮台,帝国主义列强可在自北京至山海关沿铁路重要地区的12个地方驻扎军队。

4.胁迫清政府承诺镇压反帝斗争。永远禁止中国人民成立或加入任何“与诸国仇敌”的组织,违者处死。各省官员必须保证外国人的安全,否则立予革职,永不录用。凡发生反帝斗争的地方,停止文武各等考试5年。其中这一条标志着清政府完全沦为了帝国主义的工具。

5.对德、日“谢罪”。清政府分派亲王、大臣赴德、日两国表示“惋惜之意”,在德国公使克林德被杀之处建立石牌坊。

6.惩治附合过义和团的官员。从中央到地方被监禁、流放、处死的官员共百多人。

7.设立外务部。将总理衙门改为外务部,班列六部之首,成为清政府与列强交涉的专门机构。

主要特点

特点一:惩罚对象主要是中国人民。

列强要求赔款4亿5千万两,当时中国人口4亿5千万,用意是要每个中国人都要向他们交1两白银的“罚金”,借此惩罚、侮辱所有的中国人;发生过反帝斗争的城镇,一律停止科考五年。

特点二:没有割地等相关条款。

帝国主义很想瓜分中国,而清政府的腐朽至极也是实行瓜分的有利时机,但由于帝国主义各国矛盾错综复杂,使他们不得不暂时放弃了对中国领土的割占要求。

特点三:既维护清政府的反动统治,又加以严格控制。

此条约惩办义和团运动中参加反帝斗争的官吏,对反帝运动镇压不力的官吏,“即行革职,永不叙用”。但丝毫未涉及处置慈禧太后。相反,继续推行“以华治华”的策略,确立清政府继续充当他们在华的代理人。

特点四:使中国长期陷入被动状态。

此条约中白银4.5亿两的数字已然天价,中国显然不可能一次性还清,所以,这些银两总共分39年才还清,本息共计9.8亿两白银,翻了一倍多,也使得中国在后来的几十年中的经济跌入低谷。

《辛丑条约》规定,以海关税及盐税作为偿还赔款之用,但这两项税收为清朝政府最主要的一项财政收入。控制海关就基本上能够左右中国财政。

各国要求赔款的数目如下:

俄国130371120两

德国90070515两

法国70878240两

英国50620545两

日本34793100两

美国32939055两

意大利32939055两

比利时8484345两

奥匈帝国4003920两

荷兰782100两

其余的43万余两由西班牙、葡萄牙、瑞典、挪威等国分享。年息4厘,分39年还清,利息共532238150两。本息合计982238150两,以海关税、盐税担保。

条约签字以后,清政府按期给列强赔款。但到1904年以后,银价下跌,而庚子赔款是按银价算的,于是,列国在1905年7月2日,强迫清政府将庚子赔款改为金货债务,并将已经用银偿付的赔款按金价折算,补偿了约8000000两。

由清政府发出五种债券,按分摊数额交给各国收执,并以关税、盐税和常关税作为担保。帝国主义遂将各通商口岸50里内的常关税也划归外国人管理的海关税务司管理。

"镑亏借款"。《辛丑条约》规定,赔款数目虽按银两计算,因帝国主义国家的货币用金,还须按照白银市价折合为金币,这样亏损很大,这种亏损称为"镑亏"(以英国货币金镑为代表)。清政府为筹付这笔额外支出,1905年4月又向汇丰银行订借英金一百万镑,借款利息五厘,期限20年。

庚款办学

由于这笔赔款金额过于庞大,经当时驻美公使梁诚跟美方交涉,后来美国退还了部分赔款,应付赔款2444万,美国将当时尚未付足的1078万从1909年1月起退还,但强迫清政府必须用于帮助建立赴美留学教育系统。对中国进行精神、文化侵略。最初称为“清华学堂”,为留美预备学校,即后来清华大学的基础,成为后来中国最优秀的高等学府之一。

英国后来也退还了部分赔款。在中国从事传教、经商30余年的史密斯,曾于1906年向美国总统建议"退还庚款"来培植中国学生。1907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用“退还庚款”来教育中国学生的提案,1909年付诸实施。

从1923年起英、法、意、比、荷各帝国主义国家也竞相效仿,用此款办起了大、中、小学,甚至幼儿园。

一战影响,没有还完,主要原因有: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中国加入协约国参战,作为战胜国,停止对战败的德、奥赔款支付;十月革命胜利后,俄国部分的庚款余额,苏俄亦在1920年宣布放弃;美、英、日、荷四国部分的庚款余额则改订偿付办法。

1937年7月7日,全面抗战开始。但中国并未停止支付对日赔款,甚至是在淞沪抗战爆发之后,民国政府仍指示相关部门向日本及时足额支付赔款。

直到1937年9月国民政府财政部才命令海关税务司不再向日本拨付赔款,改由总税务司在汇丰银行开立了“备付日本庚款专帐”,按月划拨入帐,先后有十六个月之久,到1938年底共达52.5万英镑。这笔款并未交付日本,最后被海关洋员以退休养老金方式吞没了。

这样,中国对日本的庚子赔款实际是支付到了1937年8月底,至此,中国对日庚款之余额有1858万两,中国对日庚款的实际支付总数计为5736万海关两(关平两)。随着日本侵略中国的加剧,英美等帝国主义国家与日本在中国的既得利益冲突尖锐化,中国也无力赔款。于是英、美等国于1938年纷纷停止"庚子赔款"。至此,中国共赔款白银已近6.532亿两,折合银元近10亿元。

条约废除

1940年11月,日本与汪伪政权签订条约,“撤销其在中华民国所有的治外法权,并交换其租界”。日本放弃在华特权,实际上是一种策略,在政治上迎合整个民众一直以来的废约梦想,争取更多民意,以瓦解已迁都重庆的国民政府的抗战意志。

因而,为了提升重庆国民政府的地位,并挽救其日益受到挑战的威望,蒋介石也将废除各国对华的不平等条约作为外交的主要内容。

1941年7月,蒋介石在和他的美国政治顾问拉铁摩尔长谈时说:“中国进行了足足四年的抗日战争,到头来却发觉自己依旧处境孤立……步入抗战的第五年,却没有一个盟国。”与此同时,日本却利用这种状况大肆宣扬说,白人依旧把中国作为一个殖民地加以对待,中国尽管进行了四年的战争,却仍然没有得到民主国家的平等对待,因此应该另谋出路。

蒋介石说:“如果这一现象不加以制止,将会削弱中国的抗战力量”。随即,他向罗斯福总统提出两个建议:建议之一是,由罗斯福倡议英国和苏联与中国结成同盟。建议之二是,中国参加英美澳和荷属东印度召开的太平洋联防会议。“这两个建议中的任何一个付诸实施,都将保证中国与其他民主国家处于平等地位,并消除歧视中国人的感觉。”

然而英苏忙于欧战、无暇顾及远东,美国也极力避免过早地与日本发生冲突,所以对蒋的建议反应冷淡。

1941年12月8日,日本偷袭珍珠港,向美国不宣而战。太平洋战争爆发,中国政府便向日德意三国宣战,宣布“所有一切条约、协定、合同,有涉及中日、中德、中意之关系者,一律废止”。

这样,中国与日本、意大利及其轴心国同盟的西班牙所签署《辛丑条约》的相关条款至此废止,而德国从《辛丑条约》中所获得一切权益也早在一战后就被中国收回。

不止如此,由于世界政治格局的迅速变化,中国与其他《辛丑条约》签约国的废约交涉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契机。

1942年1月1日,中国、美国、英国、苏联等二十四个国家在华盛顿签订了《联合国家宣言》,这一宣言标志着世界反法西斯同盟的形成,从此,中国与英美正式成为反法西斯的盟国关系。从法理上,这些不平等条约依然将中国在盟国中置于不平等的地位,就成了不合时宜的东西。从现实需要讲,中国战场牵制着百万日军,提高中国的国际地位有利于鼓舞中国军民的士气。

于是,国民政府将全面废除不平等条约提到了议事日程。1942年10月,蒋介石在接见美国总统罗斯福的代表维尔基时说:“中国今日尚未能取得国际上平等之地位,故深盼美国民众能了解中国,欲其援助被压迫民族争取平等,应先使其本身获得平等地位始。”

条约终结

1943年1月11日,驻美大使魏道明与美国国务卿赫尔在华盛顿签订《关于取消美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问题之条约》。条约第二条,规定大致如下:美国认为1901年9月7日之议定书,应行取消。并同意该议定书及其附件所给予美国政府之一切权利应予终止,美国愿协助中国与其他有关各国成立协定,将北平使馆之行政与管理,连同使馆界之官有资产及官有义务,移交中国。

同一天,外交部长宋子文与英驻华大使薛穆也在重庆签订《关于取消英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其有关特权条约》。条约第三条内容与中美条约第二条规定大致相同。中国与英、美两国之间的《辛丑条约》正式废止。

中国与英美交涉的成功,对其他的国家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1943年10月20日,中比条约第二条,

1945年5月29日,中荷条约第三条;

1946年2月28日,中法条约第三条,均做出同样规定,废除《辛丑条约》。

《辛丑条约》原签字国,共十一国。除上述英美比荷法,五国外,

其余如德、奥、俄、日、意大利、西班牙六国,因宣战或改定新约,也已取消。

至于瑞典、挪威、丹麦、葡萄牙、虽非辛丑条约签字国,因有使馆界等关系、于1945年4月5日、1943年11月10日、1946年5月20日、1947年4月1日,先后以条约或换文放弃。

至此,《辛丑条约》强加于中国的约束基本得以清空,列强通过《辛丑条约》在中国获得的权益只剩下使馆界一些房屋的产权而已。

历史教训告诉我们,弱国无外交,落后必挨打,自己日子能不能过好,邻居是不会关心你的,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只有自强不息,长久立于不败之地,方可屹立于民族之林。近年来,西方国家对伊拉克、阿富汗、叙利亚等国的虚伪表现证明,在西方的丛林法则面前,落后必定挨打,也证明了资本主义国家的虚伪性。民族自强了,国家强大了,“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时代才会结束,人民的生活才会有保障。“以史为鉴,勿忘国耻”,我们不仅要防止内部蠹虫腐蚀国家政权,还要时刻警惕那些穿着专家、公知、大V外套的西方代言人的精神麻醉,团结一致,方可坚如磐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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