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天宏 | 中苏建交谈判中的 “顾王之争”(1923—1924)

原标题:杨天宏 | 中苏建交谈判中的 “顾王之争”(1923—1924)

摘要:中苏谈判中的“顾王之争”为世人瞩目。王正廷作为中方全权代表,与加拉罕商定两国关系协议,突破此前的谈判僵局,奠定了废除中俄旧约的基础。北京内阁认为“王加协议”内容不可接受,拒绝批准并撤销王的谈判代表职务,改以外交部与苏俄交涉,中苏谈判因此出现重大曲折并激化顾王矛盾。“顾王之争”是历史事实,但既有研究放大了其中的个人恩怨。就性质言,二人所争带有南北之争及“国民外交”与“职业外交”之争的色彩。王与南方政府有很深的历史渊源,其谈判用心偏重“无条件承认”苏俄及友俄、联俄的政治方向,适应了日益高涨的“反帝废约”运动需要;顾维钧倾向协约国和北京政府立场,对苏俄侵害中国主权严加防范。在谈判技术上,顾、王亦表现出明显的差异。二人在谈判中的作为看似异趣,却相互制约避免南北各走极端,客观上共同促成中苏谈判朝着有利于中国的方向发展。

20世纪20年代的中苏建交谈判是近代中外关系史上划时代的事件。谈判过程曲折复杂,其间曾发生北京政府将“全权代表”撤职,拒绝批准王正廷与加拉罕所签协议的重大曲折,中苏谈判一度中断。对于北京政府如此作为的原因,时人多从顾维钧与王正廷“个人恩怨”角度解析,今日学界也不乏从顾、王私斗立场认识这一历史事件者。这样认识问题当然有其依据。从顾当时的讲话和后来撰写的回忆录里,可以发现不少贬斥王的言论,以致与顾在北京内阁共事的颜惠庆亦看出顾“对王抱有敌意”。而王在被免除职务后发表通电和讲话,也流露出对顾的愤懑。当事人的相互攻击,证明“个人恩怨”说并非空穴来风。不过对于中苏谈判经历的曲折,仅从“个人恩怨”角度解读未免表浅,忽略了顾、王在国家呈南北对峙态势时所持政治立场,以及二人各自认同的外交路线的区别。顾作为外交总长,是“合法”的北京中央政府外交代表;王作为曾经的同盟会要员,与南方有很深的思想政治渊源。某种程度上,顾王之争是南北之争,是“国民外交”与“职业外交”之争。从二人分别签署的协议文本看,用以支持“个人恩怨”说的“大同小异”判断亦难以成立,系一但见表象忽略本质的粗放论说。

外交是技术性很强的国际政治活动,研究外交须具有认知的精密性,准确把握其内在规则与运作手段,离开外交技术层面的观察,很多问题的认知将不得要领。本文应用外交学理论方法,基于外交档案中内阁各部对王正廷提案和加拉罕修正案的“签注”及王、顾所签协定的文本,结合二人在谈判中外交技术运用的比较,参以各自政治营垒归属的研判,对此略加论述。

一、“王加协议”与顾王矛盾凸显

顾、王矛盾由来已久,但二人关系僵化到为圈内人共知的程度则与王正廷与加拉罕签署的“中苏协定”被内阁否定有关。人所共知,中苏谈判从1920 年夏远东共和国代表优林来华便已开始,优林之后又经历了与裴克斯及苏俄特使越飞的交涉,均未取得实质性进展。1923年9月加拉罕来华后,谈判升级为中苏两国正式谈判。谈判过程中,王正廷竭心尽力,使此前的谈判僵局有所改观。1924年2月25日,王提出中国方面的最后提案,3月1日,加拉罕提出最后修正案。3月14日,双方在协议上签字。然而,内阁不仅拒绝批准协议,还将王免职,令外交部接手中苏谈判。在国际关系中,拒绝批准被认为已“签字”成立的两国关系协议并撤换“全权”代表,对任何当事国而言,都是非常之举。

对此,既有研究大多从顾、王“个人恩怨”立场进行解读,这显然不得要领。对于涉及国家民族利益的重大决定,身为外交总长的顾维钧,即便与王正廷有“个人恩怨”,台面上也必须以国家利益为第一考量。且既是内阁会议否决,与会各部总长应达成共识,或至少形成多数一致意见,方能做出这一非常决定,绝非外交总长一人便可左右局面。

王加谈判期间执政的是孙宝琦内阁,阁员包括顾维钧、程克、王克敏、陆锦、李鼎新、王宠惠、范源濂、颜惠庆、吴毓麟、张怀芝等。从阁员与王的关系看,王并不孤立。阁揆孙宝琦和农商总长颜惠庆被认为与王“同属一个集团”,颜又是孙的妹夫,三人关系甚好。司法总长王宠惠与王正廷都有南方背景,遇事常相互护持。从内阁成员的资历看,孙是晚清重臣,袁世凯任总统时曾出任外长,中苏谈判期间任国务总理兼外交委员会委员长,职位资历远在顾之上。颜在清末民初曾数度执掌外交,中苏谈判期间任内务总长,任职资格也老于顾。王虽未加入孙内阁,但作为曾经的同盟会成员,民初就出任参议院副议长,并多次担任总长,辈分资历亦非顾可比。因而,顾及其担任总长的外交部很难左右局势,操纵内阁否定“王加协议”。

真正导致内阁否定“王加协议”的原因是各部对协议内容近乎一致的不满。王的提案和加氏修正案出台后,内阁曾开会讨论,对其中许多内容持激烈反对立场。但王却置之不理。3月8日,王出席国务会议,强调加氏3月1日答复乃苏俄政府的最后修正,该案虽与中国提案有差距,但中国收回的权利已经不少,主张采纳。鉴此,内阁决定由各部分别对王氏提案和加氏修正案以“签注”形式提出意见,由外交部汇集,再行讨论,并特别强调:“讨论结果仍须王督办偏劳再与磋商。”由各部“签注”后交外交部汇总的提案与修正案辑录在北洋政府外交成案《中俄协约》内,是研究早期中苏关系史的重要档案文献,惜以往注意者甚少。兹将该“签注”略举数端,以明内阁诸公之旨意。

中苏谈判一项重要议题是苏俄是否履行1919年、1920年两次废约承诺。王正廷提案表述为:“两国政府允将中国与旧俄帝政时代订立之一切通商条约公约协定议定书等概行废止,另由双方在联合委员会本平等相互公允之原则暨1919与1920两年苏俄政府各宣言之精神,重订条约协定。”苏俄的修正案为:“两国政府允在会议中将中国与旧俄时代订立之一切通商条约公约协定书等概行废止;另由双方本平等相互公允之原则并1919与1920两年苏俄政府各宣言之精神重订条约协定。”对此,外交部认为欠妥,作出两项重要签注:其一,将“重订条约协定”改为“重订领事条约经济协定及其他各问题之协约”,明确了重订条约的内容。其二,在第4条后另加一条:“苏联政府声明对于有碍或违反中国主权之任何计划拒绝加入,并对于帝俄与第三者所定有害中国或涉及中国之协约协定等一概认为无效”,增加了苏俄必须履行的义务,并强调废除俄蒙协定的问题。内务部的签注为:“废止旧约”一节拟改为“两国政府约定于两国邦交恢复时同时宣布将中国与俄国旧帝政时代所订立之一切通商条约公约协定议定书等等概行废弃”,对废除“旧约”的时间作了界定。

中东铁路导致两国重大利益争端,是谈判的重要议题,各部签注最为剀切。王正廷的原案为:“苏联政府允将所有中东铁路股票交付中国,并声明所有关于中东铁路本身及其他一切附属财产上之权利名分特权属于中国;中国政府允将该路本身财产之现值寔价偿还苏联政府。”苏方修正案为:“苏联政府允诺以中国资本赎回中东铁路及该路所属一切财产,并允诺将该路一切股票债票移归中国。”对此,外交部作出如下签注:“‘苏俄允将一切债票股票移归中国’应认为无偿交还,不在赎回之列”,包含抵制苏俄有偿赎还的意图。司法部签注为:“维持中国原第二第三项提案”。对第九条第三项王正廷的提案和苏联修正案,外交、财政、交通等部均作出详细签注。其中交、财两部的签注意见具体明确,对苏俄可能在中国赎路时漫天要价,预事防维,明显较王的提案及苏俄修正案对中国有利。

对于中苏谈判中分歧最大的蒙古问题,王正廷的提案为:“苏联政府因视外蒙为完全中国领土内之一部分,现已准备将一切军队尽数撤退,并声明与外蒙所订各项协约等等概行废止。”加拉罕的修正案为:“苏联政府视外蒙为完全中国领土内之一部分并声明撤兵之条件(即期限及制止白党之担保)一经于会议中商定后,即将一切军队尽数撤退。”对此,财政部的签注为:“以无条件实行撤兵为先决问题”;若加氏不允,可要求承认签约开会与撤兵同时举行;即再让一步,苏联必须有条件方允撤兵时,则所谓条件者,大致何如,宜在本协约内详细规定。陆军部的签注为:提议修正第五条,即“苏联政府视外蒙为完全中国领土内之一部分,声明与外蒙所订各项协定等等概行废止,并于本约签字日后三个月内将所有在外蒙境内各种军警全部撤尽,其撤兵接防手续由中俄主管人员预行协定之。”外交部不仅作出详细签注,还提出与苏俄讨价还价的三个预案,供王正廷采择。

对王加提案和修正案中涉及庚子赔款善后问题,各部也大多不表赞同。值得注意的是,除各部对具体条文作“签注”外,颜惠庆任总长的农商部甚至对加拉罕的“最后修正案”作出“全案签注”,内容涉及苏俄从外蒙撤军、废止俄蒙条约、中东铁路管理权、无条件放弃庚子赔款、领事裁判权等一系列问题,全方位表示了对加氏“最后修正案”的不同意见。3月14日,内阁经研究,又在“签注”基础上对谈判内容作出“补充修正”。由各部汇总的“签注”和以内阁名义提出的“补充修正”,代表了内阁成员对王正廷提案和加拉罕最后修正案的共同意见。顾维钧任总长的外交部只是众多“签注”及提出“补充修正”意见的政府部门之一。尽管因分管外交,熟悉国际事务,顾的意见可能影响内阁其他各部的主张,但各部基于自身职掌形成的特定认知和看法,同样可以影响外交部的决策。从“签注”和“补充修正”可以看出,在协议签署之前,内阁已明确表达对协议内容的不满并发出继续谈判修改的明确指令。

然而,这一存在严重问题的协议草案,居然未按内阁要求与加拉罕谈判修改便传言“签字”。获此信息,内阁反应激烈。顾维钧表示,协议签订报告呈交内阁后,内阁成员“极为愤慨”,指出王“不按规定程序向外交部汇报谈判情况”,是一种严重“违规的行为”;认为整个谈判过程中,王“没有注意到他是在代表一个政府谈判,从而表现出对政府的轻蔑态度”。对协议内容,因王漠视内阁“签注”意见,各部反应更是强烈。陆军总长陆锦对有关外蒙的条款“格外不满”。财政总长王克敏极力反对协议将俄国东正教堂财产交还苏俄政府的规定,表示“坚决支持”顾的处置意见。甚至与王正廷“同属一个集团”、彼此关系“极为密切”的颜惠庆和孙宝琦,在内阁提议否决“王加协议”时,都未曾为王辩解。颜惠庆在日记中写道:“内阁开会研究中国和俄国的问题,顾、蒋和陆对条款进行了批评,我本人同意采取和解的态度。王急于想取得问题的解决。……事实上是王发起签订协议的。”颜氏日记印证了顾的说法。

鉴于“王加协议”在内容和程序上均存在严重问题,3月15日,内阁会议拒绝批准该协议。20日,北京政府发布大总统令,撤销王正廷中俄交涉督办职务,所有后续谈判,责成外交部接手办理。不过,尽管王正廷在谈判中不遵内阁训令行事,北京政府也只是解除其全权代表职务,未作进一步惩处。当时,王克敏曾建议成立一个调查委员会调查王正廷在谈判中的一切活动。这一建议得到陆军总长陆锦的支持。顾维钧表示,解除职务即可,成立调查委员会并对王做纪律制裁并不恰当,担心会对中国下一步的对俄谈判产生不利影响。内阁采纳了顾的建议。但王正廷并不领情。北京政府下令将中苏交涉事宜移交外交部后,王极为不满,虽对总统之令表示接受,却迟迟不与外交部交接工作。“对于某某某两阁员,衔恨尤深”,“气愤之概,不可言喻”。王正廷“衔恨”的“两阁员”之一,就是顾维钧。攻击顾的同时,王还多次发表通电,为自己辩护,将谈判破裂的责任完全推到内阁成员身上。

就在王正廷为自己辩护的同时,发生了一起针对顾维钧的刺杀事件,激化了原本就已趋向尖锐的顾、王矛盾。北京政府下令将王撤职当天,顾收到一封北京学生发来的警告函,指责他“受政客指使,为法、美拨弄,丧失独立的外交精神”,声称只要“一息尚存,誓必力争,赵家楼故事,可为殷鉴”。顾以为这不过是口头威胁而已,殊不知“赵家楼故事”真的重演。内阁否定“王加协议”不久,顾在北京的寓所遭到定时炸弹袭击,家中两个佣人受重伤,顾侥幸得免。警方怀疑“炸弹事件”与王正廷及加拉罕有关。案发之后,顾、王矛盾激化。顾维钧一改此前的克制态度,公开批评王正廷。直到晚年写回忆录,仍用大量篇幅表达对王的怨恨。

然而“炸弹事件”毕竟晚出,它可以影响当事人对事件的事后描述,却不能影响内阁对“王加协议”的否决。真正影响内阁决定的是协议的内容,这一点,通过顾维钧最终签订的《中苏协定》与内阁拒绝批准的“王加协议”的文本比较,可清楚窥见。

二、顾、王两版“中苏协定”之比较

外交部接手中苏谈判后,即遵政府旨意将内阁决议通告苏俄代表,提议续行谈判。苏俄代表坚持先恢复邦交,再重开谈判,双方交涉陷入僵局。4月1日,外交部去牒详述“应行修正三端”之重要,冀其容纳,苏俄代表未作答复。嗣经设法非正式接洽,试探讨论各项问题,亦时断时续,颇费周章。5月中旬,谈判出现转机,双方接触逐渐频繁。鉴于苏俄方面多次指责中国立场受列强干预,为表明中国独立自主的外交立场,外交部建议将两国谈判改以秘密方式进行。之后10余天,双方往复磋商20余次,中方一再争持,终于使苏俄代表让步。5月31日,《中苏解决悬案大纲协定》在外交部正式签字,双方签字代表分别为顾维钧和加拉罕。

对于顾维钧所签协定,有关批评甚多。批评者认为,顾本协定与王所签署者并无实质区别,顾王争执“近于无意识”,指责内阁否定“王加协议”另起炉灶再签协定甚属无谓。这就产生一个问题:如果两个协定真如批评者所言是“大同小异”,无实质区别,那中苏建交谈判中的顾、王之争被界定为“意气之争”应该不成问题。然而这一结论能够成立吗?我们不妨对顾、王所签协议作一文本比较(text comparison)。

“王加协议”(以下略作“王本”)有两个中文版本:一是《申报》披露的中文本,凡1223字;二是苏方发布的中俄协议草案中译本,凡1368字。顾维钧所签协定(以下略作“顾本”)正式公布的中文版本只见一个,凡1639字,外加“声明书”4项1007字,合计2646字。王、顾两协议均15个条目。从内容看,涉及中俄恢复邦交、取消领事裁判权、俄国放弃庚子赔款、中东铁路赎回及暂行管理、两国江河航行纷争、勘察疆界、禁止在对方领土从事反对对方政府的活动、苏俄从外蒙撤兵、俄国废除旧约、双方与“第三者”的协议以及关税问题等。鉴于问题多而复杂,根据外交学有关谈判“中心点”的理论以及实际谈判中双方争论之焦点所在,本文将首先确定“中心点”,提要钩玄,以获取清晰认知。

1924年3月11日,王正廷就中苏交涉问题出席国务会议并作报告,称大纲中“最要者”为废弃中俄旧约问题,同时强调了“外蒙问题”。顾维钧也有自己看重的谈判内容,他在《中苏协定》签字当天致电各省区时反复强调了三个问题:一是苏俄履行两次对华宣言中废除帝俄以来旧约的承诺,二是苏俄从外蒙撤兵,三是俄国在华教产移交苏联政府。两人看重的谈判要点有两处重合,而顾氏看重的苏俄在华教产移交问题,在王的协议中也占有相当分量,故顾所强调的三个问题,可大致构成中苏谈判的“中心点”及二人分歧的关键所在。下文即围绕这些问题,比较王、顾两份协议之异同,以明内阁否定“王加协议”的原因。

(一)废弃中俄旧约问题

关于废弃中俄旧约,“王本”(俄译本,下同)第4条表述为:“苏联政府根据其政策及1919与1920两年宣言,声明前俄国政府与第三者所订立之一切条约协定等项,有妨碍中国主权及利益者,概为无效;中国政府同时声明,中国与第三者所订立之一切条约协定等项,有妨碍苏联政府主权及利益者,概为无效。两缔约国政府声明,嗣后无论何方政府,不订立有损害他缔约国主权及利益之条约及协定。” “顾本”同条文本为:“苏联政府根据其政策及1919与1920两年宣言,声明前俄帝国政府与第三者所订立之一切条约、协定等项有妨碍中国主权及利益者,概为无效。缔约两国政府声明,嗣后无论何方政府不订立有损害对方缔约国主权及利益之条约及协定。”从字数上看,前者为153字,后者仅100字。除字数有别,两文本的区别主要为:鉴于历史上中国并未与“第三者”签订妨碍俄国主权及利益之条约,“顾本”将这层意思删去,着重强调废除帝俄时代俄国与第三者签订的条约,规定斯时凡有损中国主权及利益者,均宣布无效,以后双方也不订立有损对方主权与利益的条约。这对“王本”并非实质性修改,因而所谓“大同小异”一说,似能成立。

但“王本”该条无“声明书”,只有“议定书”,内容未涉及苏俄与第三者所订条约。“顾本”附有“声明书”,该声明书第3项为:“大中华民国政府与苏维亚社会联邦共和国政府共同声明:关于大纲协定第4条,双方了解中国政府对于俄国自帝俄政府以来,凡与第三者所订定之一切条约、协定等等,其有妨碍中国主权及利益者,无论将来或现在均不承认有效。”并强调此项声明与大纲内的条款有同等效力。有了这一声明,二者区别立刻凸显。盖“王本”只要求苏俄废除“帝俄时代”的中俄旧约,1917年俄国革命之后新政权与“第三者”所签条约未列入废弃范围。所谓“第三者”涉及蒙、藏,可牵扯出复杂的中外关系。时人评论“王加协议”这一条款说:俄国与“第三者”所订之条约,如有关西藏之英俄条约,“满蒙”之日俄条约,民元之俄蒙密约,民四之恰克图密约,皆为旧俄所订,固当废止。而1922年11月苏俄与外蒙缔结之条约,承认外蒙为“合法政府”,派驻使领,仍在保留有效之列,这与该协定第5条承认外蒙为完全中国领土之一部分及尊重在该领土内中国之主权之规定,根本冲突。正因如此,顾维钧对此条极为看重,认为协议规定废除沙俄同中国及其他列强签署的有关中国的一切条约,但苏俄同所谓“独立外蒙”签署的条约却未提及。既然指明只废除沙俄所签订的条约,不包含“帝俄以来”苏俄统治这一时段,就无异默认苏俄与外蒙所签条约。顾明确表示,“中国政府绝对不能轻易做出这一重要的让步”。为此,“顾本”条文特别增加了“帝俄以来”限制字样,在“过去时”基础上加上“正在进行时”,从而形成与“王本”在这一问题上的本质区别。

(二)苏俄从外蒙撤兵问题

关于苏俄从外蒙撤兵,“王本”表述为:“苏联政府视外蒙为完全中国领土内之一部分,并声明撤兵之条件(即期限及边界安宁办法)一经于会议中商定后,即将一切军队尽数撤退。” “顾本”表述为:“苏联政府承认外蒙为完全中华民国之一部分及尊重在该领土内中国之主权。苏联政府声明:一俟有关撤退苏联政府驻外蒙军队之问题,即撤兵期限及彼此边界安宁办法在本协定第二条所定会议中商定,即将苏联政府一切军队由外蒙尽数撤退。”比较两个文本,“王本”仅66字,“顾本”为110字,后者较前者多44字。文字多寡背后是文本内容上的两大区别:其一,“王本”仅声称苏俄视外蒙为中国完全领土之一部分,“顾本”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中国对外蒙“主权”的强调;其二,“王本”将苏俄撤兵“期限及边界安宁”的“商定”表述为“撤兵之条件”,“顾本”虽规定撤军期限及边疆是否安宁需要“商定”,却删去“条件”字样。

顾维钧如此措辞有其考虑。在他看来,苏俄军队应立即从外蒙撤出,具体办法虽可在会议中讨论,唯不应附以“条件”,致涉侵犯主权之嫌。外交部在复加拉罕3月25日节略中亦明确指出:苏联政府应负有较为详切之责任,虽撤兵详细办法可于将来会议中协商,而撤兵一节不应作为“条件”。易言之,“该项文字应行修改,借以表明无意违反领土主权不可侵犯之原则”。显而易见,在撤兵问题的条款表述上,有无“条件”字样,是顾、王两个文本的重要区别。

(三)苏俄教产移交问题

有关苏俄教产移交问题,“王本”以“声明书”形式表述:“中华民国政府声明,于签订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后,立即设法将属于苏联政府在中国北京及他处俄国教堂之不动产与动产,移交苏联政府。如此种财产,已经非法或不正当手续处置者,中国政府无论如何,应用何种方法恢复,并移交苏联政府。在此种财产未经移交以前,中国政府应派特别守卫保护之。

“顾本”亦以“声明书”形式表达对旧俄教产的处置主张,其文本为:“大中华民国政府与大苏维亚社会联邦共和国政府声明,了解关于苏联政府实际上所有之俄国教会房屋及地产,其移转或他项适当之处置,应在大纲协定第二条规定之会议中,按照中国内地置产现行法律及章程商定之。至苏联政府实际上在北京及八大处所有之俄国教会房屋及地产等,一俟苏联政府指定接收之中国人或中国机关,中国政府即按照中国内地置产现行法律及章程设法移交之。惟中国政府应先设法保守并腾出该项房屋与地产。再,此项声明与大纲协定内之声明条款有同等效力。

两个文本区别甚大。“王本”原案换文有“所有俄国在华教产,完全移交苏联政府”之规定。“顾本”则强调,移交苏俄在华教会财产须遵守中国法律。按照中国法律,外国政府及人民,除各国教会外,不得在内地购置地产。苏俄虽以政统教,将教产收归国家,情况与西方国家有别,却引发政教关系上诸多问题。加之俄国在华教产散处各省,非经详查,无由确知。顾维钧乃向苏俄代表切实解释,要求缓议。后经反复交涉,加拉罕最终接受中国提议,决定将苏俄政府实际所有之俄国教会房屋及地产,按中国法律及章程,将来在会议中商定。作为折中处置,对北京两处俄国教会房屋地产,同意由苏俄政府先行指定接受之中国人或中国机关,中国政府可按照中国内地置产现行法律及章程,将上述两处教产设法移交。

通过文本比较可以看出,王、顾两份协议的区别主要围绕三个问题展开,有学者将其归纳为“王三点”和“顾三点”,这当然是恰当的归纳。但略加分析则可发现,虽交还俄国教产,涉及中国相关法律,并有可能引起各国效尤,双方争执甚烈,但这部分教产本非中国所有,谈判得失对中国国家利益影响不大,因而不能居于中苏谈判“中心点”的位置。相比之下,要求苏俄废除同第三者签订的“旧约”与“撤军”才是问题的要害所在,而两个问题均与蒙古有关,所以真正可以视为中苏谈判“中心点”的只有一个,即蒙古问题。

在有关蒙古问题的谈判中,王正廷曾提出“原始无效”(original invalidity)概念为自己辩解。他在去职后的第二次通电中说,加拉罕宣称苏俄并不要求中国政府承认苏蒙条约,且协定大纲已规定,苏俄承认外蒙为中华民国之一部分,并尊重在该领土内中国之主权,故此项条约虽不明言取消,而自然取消。换言之,“俄蒙条约既未经中国政府认可,苏联又已声称尊重在外蒙之中国主权,则此项条约之废弃系‘原始无效’,已不待言”。若中国政府坚持此项条约之废弃须详定在协定之内,反而给人某种先已承认苏俄与外蒙所订条约为有效,今日始议废弃的错觉。王的说法,逻辑上可以自洽,为不少时人接受。而顾维钧强调废除苏蒙条约所依据的,却是苏俄“尊重中国对外蒙主权”空洞表示背后的严酷现实。外蒙“独立”很大程度是苏俄策划并支持的。1921年9月14日,苏俄外交人民委员复外蒙古电称:“劳农政府及人民对外蒙古人民革命政府之建立,与从外国的桎梏及恩琴血腥的统治下获得自由,谨表衷心之欣悦与祝贺。苏俄赤军与其联盟远东共和国之军队,与蒙古人民军比肩作战,抵抗视蒙人若奴隶之暴君,并协助其从敌人的压迫下获得自由。”此即说明了蒙古独立与苏俄的关系。1922年11月苏俄政府与外蒙缔结条约,称外蒙为“合法政府”并派遣使领。与此同时,苏俄还与蒙古签订商约,予蒙古以“最惠国待遇”。鉴于苏俄与外蒙缔约,蒙古宣慰使那彦图电报北京政府称:“劳农政府又与外蒙缔结密约,希一致主张无论库俄间结何种条约何种合同概归无效。

直到中苏谈判期间,苏俄仍试图以武力压迫中国、迫使谈判朝着有利于苏俄方向发展。据吴俊升给国务院及参谋本部、陆军部及外交部的报告,两国谈判开始后,苏俄一方面做出“与中国表示亲善之意”,象征性退驻50俄里;另一方面则要求“各军在退驻地均将武装预筹齐备候命,倘中俄会议双方条约无成立之望,东路侨民乘机扰乱路政,我将哈长路割让日本,日本许助我军驱逐(沿)路线华军”。苏俄的所作所为,与尊重中国领土主权完整的承诺背道而驰。《国务院致各省通电》指出:苏俄不肯“明白取消”与外蒙所订之条约,原因在于“苏俄与外蒙所订条约系认为外蒙为独立国,且外蒙在俄派有驻使”。王正廷满足于空洞的尊重主权承诺,未考虑到这层现实因素。顾维钧将“帝俄时代”俄国与中国签订的条约,改为“俄国自帝俄政府以来”与中国签订的条约,也就将“苏蒙条约”置于必须废除的地位。

在这一问题上,时人“思任”的评论最是精到。他针对“王加协议”有关苏俄从外蒙撤军的规定指出,苏俄既承认蒙古为中国领土之一部,又表示尊重中国在该领土内之主权,则外蒙俄兵根本无存在之理由,应立刻撤退,毫无协议条件之可言。规定撤兵之条件在将来会议中商定,若会议不能达成两方同意之条件,或苏俄方面故意留难,使条件不能达成,“则外蒙俄兵之撤退,岂非渺杳无期”?至于所谓彼此边界利益与安全之办法,更属空泛之论,无法确定。总之,外蒙俄兵,在原则上应即无条件撤退,绝不应有撤兵之交换条件。原因在于,“保护两国边境之办法,非国际上必须之义务,而撤退军队于他国领土之上,乃公法上不可避免之责任”。若按协议所订,俄国假借履行“非必须之义务”而放弃“必须承担之责任”,这绝非“公允之交涉”。“思任”所论表明,中苏谈判过程中的顾、王之争,事关国家民族根本利益,不可以“个人恩怨”视之。尽管王正廷也爱国忧民,为维护国家主权及利益与苏俄代表周旋,在促成苏俄落实承诺,废除沙俄时代旧约问题上有所贡献,但对苏俄玩弄外交手段的警惕,较之顾维钧明显逊色。这一点,从中苏谈判中二人外交技术的运用比较上,可进一步窥见。

三、顾、王对苏谈判之外交技术比较

由于外交极端复杂,外交家都格外讲究外交谋略与技术。尼科松(Harold Nicolson)在研究近代外交时发现,意大利外交家曾创造出一种独特的谈判艺术。他们的做法是:首先把希望与之进行谈判的国家之间的关系搞坏,然后再提出建立“友好关系”的建议。尼科松的观察,提供了近代外交在手段运用上的经典案例。然而苏俄在中苏建交谈判中运用的外交手段足以让精明的意大利人相形见绌。其具体做法是:首先宣言废除帝俄时代与中国签订的一切不平等条约,激起中国民众对苏俄的好感以及对继续维持条约体系的帝国主义国家的仇恨,营造有利于苏俄的谈判舆论。接着,在开始谈判前突然改变口吻,宣称废除旧约并不妨碍苏俄对其国家利益如中东铁路利益的维护,将改口的责任归咎中方对其两次宣言未作响应。当发现北京当局在主权问题上不肯让步,便南下广州,北上奉天,做出可能抛弃北京而与粤孙及奉张谈判的姿态。与此同时,又与日本接触,故意发布“中俄、日俄两交涉将同时进行”的消息,用外部力量来压迫北京。而当谈判进入实质问题讨论时,则采取偷换概念,将“主权”表述为“宗主权”的手法,以事欺蒙,拒绝废除与外蒙签订的事实上承认外蒙独立的协定,并对从蒙古撤兵设置先决条件。最后,作为威胁手段,俄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决议,为实现其外交目标,在进行谈判的同时,“建议苏联革命军事委员会准备进行可能的军事干涉”。

对付这样的谈判对手,谈判技术需格外讲究。在中苏建交谈判中,顾维钧和王正廷究竟如何运用外交技术,二人谈判手段有无区别呢?

如所周知,中苏谈判是在对苏俄不利的国际环境中展开的。十月革命后,因政制转型并脱离列强立场,苏俄政权受到协约国打压,后虽因实施新经济政策并得到英、意承认,情况有所改观,但其国际地位并无多大提升,寻求与中国恢复邦交便成为进一步改变其国际处境的砝码。但中国的国内环境却将自己置于无法有效利用这一有利国际条件的尴尬地位。当是之时,国家分裂,南北对峙,这对中国实现谈判目标构成不利影响。此外,由于苏俄两次发表“废约”宣言,造成艾朴如(Bruce A. Elleman)所说的国人认识上的“迷思”,认为苏俄是“平等待我”的国家,中国应站在反帝立场上与之为友,导致“无条件承认苏俄”运动的兴起。加拉罕到北京后,所受欢迎异乎寻常,浓厚的“友俄”氛围,给加拉罕提供了有利的谈判条件。

作为对俄谈判的中方全权代表,王正廷毫无顾忌地加入了“无条件承认苏俄”的大合唱,顾维钧则表现迥异。一个具有象征意义的细节是与加拉罕首次见面方式的技术设计之别。1923年9月2日加拉罕来到北京。对加的到来,各界反应热烈,欢迎会接踵而至。“头一个召开该氏欢迎会的是中俄交涉使王正廷氏,其次是西北边防督办冯玉祥氏,然后是吴景濂氏8日在紫禁城的传心殿开欢迎会”。与此形成鲜明对照,作为外交总长,顾维钧并不主动“欢迎”加氏,而是坐等客人前来“访问”,然后礼节性“回访”。顾这一姿态乃是刻意为之。他注意到:“当时,以作为中国知识分子和激进分子的中心和堡垒而著称的北京大学的教职员和学生们,多次为加拉罕先生举行欢迎会和宴会。因此,他是在十分有利的气氛中,于1923年底出现在北京的。”顾意识到,对苏俄有利的环境势必对中国实现自己的谈判目标构成不利影响,此时已不宜给“亲苏”的舆论氛围增温,故采取不温不火的中性立场,理性接待。其在中苏谈判路上走出的第一步,就与王存在巨大的立场差异,这决定了二人截然不同的对俄谈判技术路线。

正式谈判开始后,两人外交技术运用之区别开始显现。谈判中,王正廷明显给人以呼应国内高涨的“反帝”运动的政治家而非在谈判桌上与对手竞争较量的外交家的印象。其基本技术路线是将对苏俄的“承认”与“解决中俄悬案”分别对待,不作同步处理。加拉罕来华不久,王在致政府的说帖中曾以“欧洲各国”已承认苏俄为由,明确表示了这一主张。王作此技术处理,或许是想减少分歧,以打破此前两国谈判的僵局,用心良苦。但他却未意识到,将“订约”与“承认”分别处理,不把“订约”尤其是两国间“悬案”的解决作为“承认”的前提条件,隐含“悬案”谈不拢也不妨“承认”的意向,从而如同舆论主张的那样,把“承认”在事实上做成“无条件承认”,将谈判导入苏俄希望的发展方向。

王氏的处置牵扯到谈判砝码利用这一外交技术问题。从外交态势观察,苏俄为打破列强围堵打压,亟欲向东方寻找奥援,得到中国“承认”。这给中国解决两国“悬案”提供了机会。加之中国此时已加入华府公约,国际上并不孤立,谈判的天平已偏向中国。从谈判技术上看,中国正宜利用这一机会,以协约国支持为砝码,按照自己的愿望寻求“悬案”解决。王计不出此,主张将“承认”与“悬案”分开处置,无异在谈判伊始就顺遂苏俄,主动放弃可用以增强自身谈判地位的国际政治砝码。

由于一开始就作此技术处理,进入两国“悬案”问题谈判后,王正廷明显偏重两国关系原则的确定,忽略具体问题争执。在苏俄废除与中国的“旧约”与从外蒙撤军问题上,王满足于加拉罕承认中国对外蒙“主权”的原则表示和空洞的“撤军”承诺,不与之力争废除“苏蒙条约”,并接受苏俄修正案中撤军需有“条件”的条款,原因正在于此。顾维钧不赞成王的做法,认为将“承认”与解决“悬案”分别处置并不明智,主张将两国悬案尤其是蒙古问题的解决作为承认苏俄的先决条件,并在废除苏蒙协定及苏俄从外蒙撤军问题上坚持定见,不稍假借。谈判开始后,加拉罕通知中国外交部,希望就指导两国关系的“总原则”即首先恢复邦交达成协议。顾意识到苏俄的要求是想去掉中方的谈判砝码,隐含对其侵害中国在外蒙主权既成事实的承认,目的在于“使外蒙这块领土实际上从中华民国分离出去,存在着破坏或取消中国在外蒙的利益和中国在外蒙地位的企图”,若像“王加协议”那样在外蒙撤军条款中出现“条件”限制,将会给苏俄拒绝撤军埋下伏笔,中国决不能等闲视之。

顾维钧的主张曾引来众多非议。批评者大多站在王正廷一边,认为顾所坚持者实为“不成问题之细故”,指责他“不顾舆论之从违,悍然举已成之协定而破坏之”,致使中苏谈判中断。王对顾的做法也不以为然,说顾氏坚持将撤军条款中的“条件”二字删去不过是文字上的“推敲颠倒”,认为在协议已规定苏俄撤军的前提下,条款中有无“条件”二字,于撤兵之缓急无丝毫影响,而与协定第五条之原文及意义亦无差别。但顾坚持己见,认为在撤军条款表述上,有无“条件”二字在外交技术上大有考究。在他看来,“条件”是否具备需要人为认定,这具有很大的主观性,若苏俄始终借口“条件”不具备,则外蒙撤军将无限推迟,这是不能容忍的。不仅如此,该条款还隐含苏俄在外蒙驻军是“合法”的意味,因为“合法”,所以有权在撤军之前提出种种“条件”。基于这一考虑,顾坚决反对条款中出现“条件”字样,并在最终签署的协议中成功将其删去。

外交谈判是双边乃至多边的行为,需要谈判代表知己知彼。在这方面,顾维钧做足了功课。谈判中,顾有意识利用苏俄方面的外交手续失误,争取对中国有利的谈判形势。最突出的事例是,在中国政府否定“王加协议”,苏俄发出最后通牒,中苏谈判一度中断,内外攻击接踵而至的情况下,顾头脑冷静,应对得体。他首先意识到此事起于苏俄在中国政府未批准的情况下单方面宣布协议成立,其协议成立程序并未完成。而苏俄就中国不批准存在明显程序错误的“王加协议”发出最后通牒,则是错上加错,将自己放在所标榜的“友好”国家对立的位置。既然差错出在苏俄,事情必有转圜余地,故能不急不躁,从容应对。

从北京政府否定“王加协议”开始,中苏谈判陷入僵局近两个月。在此期间,苏俄代表因中国知识阶级及舆论袒俄,吴佩孚等主张批准“王加协议”,以及北京当局对俄方针一度游移,认为有机可乘,故意持强硬态度以压迫中国让步。对此,顾维钧沉着应对。鉴于莫斯科与北京的苏俄代表团在对华政策上出现分歧,加拉罕地位呈不稳之势,北京政府按照顾的主张,故意宣称将撇开加拉罕改与莫斯科直接交涉,国会议员亦予以配合,倡言请苏俄政府撤换谈判代表,逼迫加拉罕退让。正因顾能多维度认识谈判对手,运用灵活的外交技术,针锋相对推出各种措施,才得以在错综复杂的外交谈判中避免被动,尽其所能维护国家主权。而王因急于承认苏俄,加之受“友俄”、“联俄”气氛感染,未见使用类似策略与苏俄代表周旋。

不惟如此,在谈判程序上,顾、王也区别甚大。这在《中苏协定》成立过程中,表现最为明显。按照外交惯例,在未经各自政府特别授权的情况下,即便是“全权代表”,也只有谈判的全权,而无最终“签字”的全权。通常谈判代表只能在协议上“签证”,即以代表姓名之首字母签署,针对的是具体谈判事项,不是协议整体,目的在于认证谈判内容准确无误。若其政府认为草案存在问题,则“签证”也不被允许。“签字”是在协议内容商定的前提下,获政府授权,在验明双方全权证书后,经秘书将全文校对并朗读,由双方代表以全名签署于协议末尾中央,首端须具前文,末端须具年月日及地点。签字之后,经双方政府批准,协议才算最终成立。

对此,曾任外交总长的王正廷不会不知道,其事后通电各界历述交涉经过,亦承认只是“叩遵照大总统颁发全权证书内有以中华民国国家名义全权商议议决之权之明文,将议定大纲草案双方签证,以备呈报政府批准,正式签字”。但王并未严格遵守这样的外交程序,在明知内阁对其提案和加拉罕修正案严重不满,责其根据各部“签注”与加拉罕再作交涉(事实上已不赞成协议草案内容)的情况下,自作决断,于 3 月 14 日“全衔签字”于本应只是“签证”的中苏协定上。虽然这很可能只是由于对外交手续不熟悉又急于达成协议而犯下的一个技术性错误,却导致严重后果。由于“王加协议”载明“本协定签字后,两缔约国之平日使领关系,应即恢复”,王既已“全衔签字”,加拉罕自然认为两国恢复邦交成功,故急电其政府,苏俄为此举国祝贺。殊不知中国政府拒绝批准协议,中苏谈判因此急转直下,陷入僵局。这一状况的出现,明显与王在外交技术上的失误有关。

对王正廷的技术失误,时人“春木”曾有精到评论:“此次王氏失败,即在其并非外交家材料,而强预外交之事务,所以丧权失地,罅漏丛多,流弊百出之条文,而彼茫然不察,方以为周密万分,妥当无逾,此其粗心之害也。字首签字,只能用名字每字之头一字母,而王竟用全名,冠以职衔,致使加拉罕强指为正式签字,此其不谙外交手续之害也。至其既已签字,而并不报阁议,以至阁议认为可有裔改余地,而加拉罕则反以推翻已签定之协约相责,双方误会,遂引起哀的美敦正式之公函,致中俄交涉,迄今陷于停顿,而不可收拾。此又王氏蒙蔽政府,匿情不报,所由勾致者也。

相较之下,顾维钧对谈判规程遵守十分严格。以《中苏协定》成立程序为例。双方谈判就绪后,顾首先向阁员报告协定内容及交涉经过,并经阁议批准,呈请大总统指令委以签字全权。获总统授权后,中苏双方代表于5月31日在外交部举行正式签字仪式。同日,曹锟发布大总统令,宣布“中俄邦交即于本日起完全恢复”。外交部亦照会加拉罕及苏联政府,告知中苏邦交恢复。6月9日,顾向曹锟总统呈文,称《中苏协定》及《暂行管理中东铁路协定》等文件,虽规定自签字日起即生效力,但按照国际惯例仍须批准,以昭郑重。经提出国务会议议决可行,兹用中、英文缮成正本,呈供审阅,请予批准盖用国玺,发外交部,由顾以外交总长名义“副署”后,再行知照苏联政府,以资遵守。整个过程严格遵照程序,丝丝入扣,无懈可击。

通过比较,顾、王二人在谈判技术上的区别,清晰可见。对王正廷不严格遵守程序,顾维钧曾提出批评,说整个谈判过程中“身为中国代表的王博士,不按一般程序,先向我,当时的外交总长进行汇报,以便我能把协议草案提交内阁全体会议进行讨论,就在协议草案上签字,看来是失职行为”。顾认为,王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他“在外交方面不曾受过任何特殊训练”,虽然外间总是称他为“博士”,“其实这只是美国公众随时准备赠与任何外国政治家以表示恭维的通常头衔”,“我想王或许后来被授予过某种荣誉学衔,但他从未获得过任何学术上的博士学位”。顾说王没受过外交方面的特殊训练或是事实,但造成顾、王在中苏谈判中表现差异的深层原因并不在此,而在二人政治营垒归属及外交路线的分别,因而有必要就此作一番考察。

四、顾、王的政治营垒与外交路线区别

王正廷在中苏谈判期间急于“无条件”承认苏俄,不将“悬案”的解决作为“承认”前提,被解职后又发表大量通电攻击自己曾任职其中的北京政府,其所作所为与通行的外交技术规范和政治行为准则相悖。王之所以如此,不排除不熟悉外交规程及外交技术的因素,但主要还是其政治身份认同使然。外交是国内政治的延伸,在国家呈南北政治对垒、外交路线迥异的局面下,外交官的政治营垒归属直接影响到外交手段的运用。即便真如顾维钧所言,王没有受过外交的学院式训练,不是严格意义的博士学位获得者,但也在外交场上打拼多年,积累了丰富的外交经验。所以关键不在专业训练是否充分,而在基本立场和认知。顾在中苏谈判中的立场,同样与其国内政治营垒归属密切相关。

学界通常将顾、王二人归入“外交系”。实际上,“外交系”是一个指代极为模糊的称谓。对所谓“外交系”,时人有“二王为一派,颜顾为一派,施则游离于两派间”之说。当王宠惠赴海牙国际法庭任职后,“二王”去其一,王正廷势处孤立。稍后施肇基赴任美使,五去其二,“外交”诸公已不足成“系”。至于顾维钧,则根本不认同“外交系”的说法。可见以“外交系”来指代顾、王的政治营垒归属,未必妥帖。

就政治立场而言,顾维钧属北方阵营应不成问题。1912年春顾从美国留学归国,就直接应召进入袁世凯的总统府。第一次与袁见面,唐绍仪向袁介绍说,这位就是“奉总统之命刚从美国回来的顾维钧”。既然是“奉命”而来,说明归国伊始,顾已是北方政府相中的人。之后直到中苏谈判结束,顾一直在北方政府供职,或担任外交总长,或担任驻外公使,未见同南方有何瓜葛。作为外交家,顾虽受过严格外交训练,标榜超越现实的国内政治,但也有自己的政治主张与政治身份认同。这一点,在1920年直皖战争之后直系掌控北京政权期间,表现尤为明显。顾曾一再赞扬直系领袖曹锟,高度认同曹恢复法统,重开国会,选举总统,制定宪法的政治主张和“联美制日”的国际政治路线。在对苏俄的认知上,诚如蔡和森所言,“顾维钧辈,现在还是满口‘红白两党,一无轩轾’的论调”,立足于曹派直系政府的排俄立场十分明显。

王正廷的政治营垒归属则颇费考究。据顾维钧观察,中苏谈判期间,“各界人士几乎都觉得,王博士实际上已经脱离或疏远了孙中山先生所领导的南方政界,在政治上与南方政治力量合作的可能性不大。”顾本人也认同这一判断。然而就王的政治营垒归属而言,这一判断或许存在偏差。王正廷1907年加入同盟会,民初唐绍仪内阁时曾以国民党人身份担任工商次长。第一届国会开会时,王以国民党人身份当选参议院副议长(张继为议长)。不久与同盟会五位阁员一起,与唐绍仪共进退,拒绝袁世凯留任之请。“二次革命”后,国民党议员大部离京,部分国民党议员留在北京秘密活动,予南方军事以政治上的支持。对担任正、副议长的张继和王正廷,则作出“张去王留”的安排。有传记资料称王是奉孙中山委派,担任国民党驻京代表。袁世凯解散国会后,王才离开北京。袁世凯死后,国会重开,王返回北京,恢复副议长身份,继续在北京政坛活动。

对于王正廷的身份和使命,时任孙中山大本营法制委员会副委员长的黄季陆看得最明白,说王与孙关系密切,“是十分活跃的革命志士,可惜一般人未能深入了解他”。他解释说:“当时在南北政治对峙的复杂情况下,很多人将王正廷先生列为北洋政府的要角。其实,王正廷先生是革命的开国元勋,在党内有着重要的地位,他一直暗中代表孙中山先生在北方议会作主持人。”可见王虽任职北方,被一些人误认为是北方的人,实则“身在曹营心在汉”,其基本政治营垒归属仍在南方,只因身份隐蔽,一般人不得而知。

王正廷属南方营垒这一政治身份,在巴黎和会南北两方代表遴选问题上,得以确认。和会召开前夕,北京政府本打算派陆征祥、胡惟德、施肇基、顾维钧和魏宸组为全权代表,引起广州方面不满。1919年1月9日,军政府抢先发表以伍廷芳、孙中山、汪精卫、王正廷、伍朝枢为“和会专使”。当时孙中山在上海,伍廷芳年老不能成行,可能前往的只有汪、王、伍三人。王在美国获知这一任命,知道南方军政府未得国际承认,便会晤美国各界要人,争取华府同情中国南北共派代表的要求。结果通过美国驻华公使芮恩斯与中国大总统徐世昌接洽,北京政府为表示南北一致对外,同意王以“南方军政府代表身份”加入使团,取代北方本来拟派的代表胡惟德。后来北京政府调整陆征祥所作代表名次安排,刻意将顾维钧排在王正廷之前。这一代表名次变动,更是透露出北京政府对王南方政治营垒归属的清晰判断。

王正廷的政治身份一度淆乱与政局变化有关。第一次直奉战争后,在直系操控下,北京政府宣布“法统重光”,表示将重开国会,制定宪法,选举总统。出于标榜“统一”及谋求向外国银行团借款之需,北京政府开始与南方政府周旋,并在苏俄撮合下搞“孙吴合作”,国民党北方支部也开始活跃,南北趋向和解。在此背景下,包括王宠惠、王正廷、徐谦、孙丹林等在内的一批本属南方阵营的人被纳入北京政府任要职,王正廷出任中苏谈判全权代表就是这一“合作”的产物。王进入北京政府后,尽管时常呼应南方,但表面上已是北方的人。加之中苏谈判期间王对吴佩孚和冯玉祥的援引,更加混淆了人们的视线,以为王已归属北方。

不仅如此,保、洛关系不洽也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中苏谈判期间“顾王之争”的南北营垒界限。北方阵营并未形成政治统一体,直系内部有津、保、洛之分,洛派内部也存在吴、冯矛盾。中苏谈判期间,洛派首领吴佩孚曾加入“无条件承认苏俄”大合唱,他不满内阁否定“王加协议”,多次通电指责内阁并联络洛派大员向政府施压,要求批准协议。不仅如此,吴还通过机要秘书白坚武与中共领袖李大钊联络,又通过李与苏俄方面作试探性接触。当时国共已结成统一战线,吴的言行多少受到南方影响。对此,保派十分不满。在“王加协议”签订前,“保洛之争”就在“罗文干案”及“好人政府”等重大问题上有所显现。以往学者研究内阁对“王加协议”的否定,偏重从北方“保洛之争”维度解读,原因盖在于此。然而,这明显夸大了“保洛之争”在中苏谈判中的作用。尽管吴在谈判期间一度偏向南方,其基本政治营垒仍在北方,“北洋正统”是吴的基本政治立场。吴始终尊重并服从曹锟,在政治上对曹并无二心,其与保派的矛盾是直系内部矛盾。吴在中苏谈判中貌似“友俄”的表现是出于肢解“反直三角同盟”的考虑。正因如此,当曹派人前往“打招呼”之后,吴就不再就中苏谈判发表意见,后来甚至完全转向“反赤”立场。可见,将内阁否定“王加协议”的主要原因归咎于保洛矛盾是一种认识偏颇,忽略了隐藏在“顾王之争”背后带有根本政治分歧的南北暗斗。

顾维钧后来也意识到他和王正廷的争论事关南北。针对王再三通电指责外交部的做法,顾指出:“通电指责外交部,拥护协议草案等等,显然都是在苏俄使团、王博士的同伙以及在北京的国民党信徒们的煽动下干的。他们的行动肯定是出于某种更加重大的政治目的,即推翻北京政府,夺取政权。”既然意在“推翻北京政府”,其不是北方政治营垒中人,确凿无疑。

值得注意的是,顾、王二人的区别不仅体现在国内政治上,在外交上,两人也立场迥异。就对俄交涉而言,顾维钧始终站在协约国立场,走联络美、英的外交路线。早在担任驻美公使时,顾就明确表示中国的对俄政策应“与美及协约一致”。后来改任驻英公使,顾亦积极推进“联美制日”,是直系外交路线的主要制定者和执行者。华盛顿会议前后,美国坚持不承认苏俄,顾反对“无条件承认”苏俄,明显与所选择的“联美”外交路线有关。而王正廷,由于早先的南方经历,在南方尤其是粤孙全力推进“联俄”的背景下,自然不会与协约国保持动作一致。很多场合,王正廷甚至表现出对苏俄毫不吝啬的赞誉。在欢迎加拉罕的宴会上,王发表热情洋溢的演讲,称中俄关系源远流长,两国利益攸关,立国精神相同,盛赞俄国“自革命以来,宣布废除帝俄时代与中国签订的一切不平等条约”,称苏俄“平等待我,与中国人崇尚的大同精神相同”,赞扬加氏具有“非常的能力与令人敬佩的精神人格”,相信中俄关系一定可以“开出新的篇章”。对苏俄及其谈判代表的仰慕之情,溢于言表。

顾、王不同的政治营垒分别,决定了二人不同的外交立场和谈判技术运用。就王正廷而言,站在南方主导的“联俄”立场,自然急于达成承认苏俄之目的,故主张先“承认”而后讨论“悬案”问题,实则是对“无条件承认”的落实,一定程度上走的是依托“国民外交”的路线,因应了南方尤其是孙中山“联俄”的政治需求。对顾维钧来说,由于始终一贯的北方政治立场和依托协约国的外交路线,对主张“联俄”的南方自然心存警惕,对南方所“联”的苏俄可能对中国主权的侵害,更是严加防范。中苏谈判期间,顾、王二人表现出的对苏俄代表态度的冷热区别,谈判技术考究上的粗细差异,以及外交程序遵守上的疏密之分,均与此有关。

结论:相反相成的维权效果

顾、王政治营垒归属各异,二人有无合作或至少在客观上相互支持的可能呢?巴黎和会期间,因南北合作,取得一致拒签协议的效果,为中国在华盛顿会议期间争回山东权益奠定了基础。有此一致对外的先例,一般认为在中苏谈判中二人亦有重演故事携手合作的可能。江苏督军齐燮元就曾向顾维钧提出与王正廷合作的建议,但未被采纳。顾拒绝合作,使中苏谈判未能出现巴黎和会那样的南北呼应、举国一致维护国权的局面。但从客观效果观察,二人看似不同方向的努力,却分别对应中国面临的两大问题:一是“联俄”及与之相关的“反帝废约”问题;二是警惕苏俄不履行两次宣言承诺,有损中国主权和利益的问题。

王正廷急于承认苏俄以及将“承认”和“悬案”分开的谈判处置,反映了近代以来遭受东、西列强侵略之苦,希望寻求国家民族独立的多数国人的呼声。北京内阁否定“王加协议”后,包括47名北大教授在内的学界各团体联络四千余人向外交部请愿“无条件承认”苏俄,就是巴黎和会之后国人对中外关系认知变化的体现,代表了当时偏为普遍的民意趋向。王在中苏谈判中的作为,以广泛的民意为依托,即便谈判技术有欠娴熟,程序遵守不够规范,亦未可厚非。

与王正廷相反,顾维钧的主张偏重防范隐藏在对华友好、支持中国革命背后苏俄侵犯中国领土主权和国家利益的一面。这一主张遥承林则徐“防俄为先”的近代地缘政治理念,正视苏俄自1920年以来扶持外蒙独立的严酷现实,坚持“有条件承认”,就是将捍卫中国对外蒙的领土主权和中东铁路合法权益作为承认苏俄的前提。尽管这一主张未能反映主流民意,但其具有的国际关系认知中的前瞻性,却为仅仅富于激情的“主流民意”不能比拟。

就性质言,王正廷的主张依托广泛兴起的“联俄”民意和南方政治营垒,具有鲜明的“国民外交”色彩;顾维钧在苏俄问题上主张与协约国一致行动,可界定为北方直系政府主导的联络西方国家的“职业外交”。两种外交取向明显是对立的。

就王正廷一面观察,他所依托的民意,对中方来说,提供了一项重要的谈判诉求依据。通过其外交努力,打破了此前数年两国谈判中呈现的严重僵局,促使苏俄在协定文本中落实两次对华宣言中承诺的废除帝俄时代与中国所签不平等条约的具体事项,收回部分帝俄时代丧失的利权,推进了中苏建交进程。而中苏国家关系的建立,有利于南方以“联俄”为依托的“国民革命”的开展,有利于成立初期中共生存环境的改善,有利于推进国共合作及北伐,顺应了当时反帝、反军阀的历史趋势,这都是王氏外交的积极因素。仅此数项,王已功不可没。不过,王奉行的外交路线也存在以热情代替理性的明显局限。在谈判中,若一味顺从民意,片面因应南方政治需要,轻信谈判对手承诺,就会对对手寻求扩大己方利益的动机和行为丧失警惕。

“职业外交”则可弥补“国民外交”这一缺憾。如众所知,顾维钧是近代中国职业外交的杰出代表。正因为顾对苏俄保持高度警惕并在谈判中据理力争,中国对外蒙主权的捍卫,苏俄从外蒙“无条件”撤军,中东铁路赎回方式,以及俄国教产交还范围等问题,才得以在《中苏协定》中落实。就此而言,顾在中苏谈判中的作用不可或缺。尽管后来外蒙在苏俄扶持下独立,中国金瓯残缺,但至少在国际法的法理依据上,顾的努力给后人留下了可借以返观历史的一字千钧的法律文本,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

由于顾、王的外交努力各有功效,因而可将二人在中苏谈判中的作用理解成一种相反相成的关系。正是这种不同方向的外交努力,使中国在中苏谈判中争得了一些重要权益。

当然,促成《中苏协定》最终签署、中苏邦交恢复的因素不尽在顾、王的作为,还有很多因素在其间发生作用,未可忽略。《中苏协定》签订不久,《东方杂志》发表时事述评指出,此次两国交涉能够成功,除一般人所知原因之外,还包括以下几方面因素:(1)中国驻莫斯科代表李家鏊迭次向俄外交部接洽;(2)俄国陆军次长安德诺夫来华调查的结果及俄国副代表德夫金回国的报告;(3)俄代表“局部接洽”失败,加上外蒙活佛去世,蒙古问题出现激变趋势;(4)法、日、美对中东路及法国对汉口俄租界的干涉,使中苏谈判增加了复杂的国际因素;(5)中国允许俄国先订通商条约,作为4月1日照会所争三点的交换。此外,甚至有传系因吴佩孚恐日俄交涉先成严责顾维钧(妥协)而促成者。在这种情况下,俄政府训令加拉罕对顾所争三点让步,俾中俄交涉迅速了结。而中国外交部得李家鏊报告,派朱鹤翔迭访俄代表,交换意见。经十余日秘密交涉,终于在局外人无从捉摸的情况下,宣告双边协定签字。这一述评包含众多历史信息,提示研究中苏谈判需多维度展开,不能仅凭顾、王的言行率尔得出结论。但作为先后膺任中方谈判全权代表的王、顾,无疑是《中苏协定》签订过程中最值得关注的核心人物。

吊诡的是,中苏谈判结束之后几年内,曾经对立的顾、王二人,在外交上表现出朝着各自原先坚持的方向靠拢的趋势。顾维钧所在的北京政府外交当局,在国民革命高涨的年代,加速外交活动,将此前的“修约”外交朝着“废约”方向转变。1926年,在顾氏主导下,北京政府发布《外交部对于交涉终止中比条约之宣言》,清楚证明了这一变化。与此对应,王正廷稍后的外交活动,因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及外交政策调整,明显表现出与顾在中苏谈判期间同协约国一致的立场并轨的迹象。1929年“中东路事件”发生后,为捍卫国家利益,王甚至宣称,即便与苏俄开战,也在所不惜。

决定顾、王外交立场及其变化的原因在于二人均是民族主义者,都真诚地热爱自己的国家。与国内政治可以区分不同党派以致政治上楚汉分明不同,民族主义诉求具有外向性。由于一个民族或多民族共同体(如中华民族)具有共同的利益,在遭遇外敌侵略时休戚相关,因而可以超越现实的国内政治分歧。事实上,在当时南北对峙的形势下,尽管顾、王各有自己依托的政治营垒,但作为外交家,他们都不同程度意识到在对外问题上,不同政治派别联合一致共同对外的必要,意识到固执国内政治中的党见干扰外交对国家民族的严重危害。这就使南北两种政治力量在对外问题上有了朝对方诉求方向靠拢的可能性。中苏建交谈判中顾、王不同方向努力形成的互补以及后来二人的变化,正是这种可能性转变成现实的历史例证。

来源:《历史研究》2019年第4期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

平台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搜狐号系信息发布平台,搜狐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阅读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