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鉴 | “大舜”号海难事故

事故概况

1999年11月24日,山东烟大轮船轮渡有限公司所属“大舜”号滚装船(总长126.23米,总吨9843吨,型宽20米,型深6.7米)由烟台地方港出发赴大连,途中遭遇了海面风力7-8级、阵风高达10级、浪高近8米的恶劣海况,经多方施救无效,最终于当日23时38分翻沉。

事故后果

“大舜”船上共有旅客船员312人,事故造成285人死亡,5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约9000万元人民币,仅22人生还,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渤海湾地区最严重的海难。

事故原因

当日,烟台海监局发出了禁航令,禁止在港船只出港,要求所有出航船只迅速归港避风。但“大舜”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逃避海监部门的监控,擅自出港,在遭遇恶劣海况调整航向时,船体大角度横摇,船载车辆由于系固不良产生移位、碰撞,致使甲板起火,船机失灵,最终导致船舶沉没。

事故调查最终认定“大舜”号海难事故是一起在恶劣的气象和海况下,决策和指挥失误,船舶操纵和操作不当,船舶车辆超载、系固不良而导致的重大责任事故。

提醒辖区各汽渡单位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严格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深刻吸取相关渡船险情事故教训,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安全风险。

⭐2.认真收集研判气象水文信息,在强对流天气、寒潮大风、能见度不良等多发季节应时时跟踪关注气象动态,当遇恶劣天气影响通航安全时,应及时停航,做好防范措施,切不可贪图经济利益冒险航行。

⭐3.加强汽渡船员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执行渡船船员行为规范,坚决杜绝超限超载、冒风冒雾、强行横越、不服从交通管制等违法违规行为。

⭐4.完善应急预案,强化隐患排查,确保将风险隐患扼杀在萌芽状态;组织船舶认真开展应急训练,提高船舶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5.督促船舶高度重视渡船的维护保养,针对船舶及重要的航行设备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确保船舶本身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坚决杜绝渡船“带病”航行。

安全航运重于泰山

相关从业者应提高安全意识

警钟长鸣

坚决杜绝麻痹思想和 侥幸心理

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

守牢安全底线

信息来源 | 泰州海事

图文 | 马亚峰

编辑 | 林 飞

审核 | 贾亚伯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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