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悅讀檔案

圖1:明治31年2月內訓第六號 國語傳習所分教場設置及給費生員額相關訓令  (臺灣總督府檔案000002550230163)
圖1:明治31年2月內訓第六號 國語傳習所分教場設置及給費生員額相關訓令 (臺灣總督府檔案000002550230163)

日治時期在臺灣設置公學校的理由

文/許錫慶/本館整理組研究員

  日治初期國語傳習所在全臺灣開設不久後,因各地方民眾逐漸認知到國語(按:日語)教育之必要,陸續申請設立分教場,但以有限之臺灣總督府教育預算,難以負荷該經費。眾多新申請設置分教場所需經費甚為龎大,為減輕國庫負擔,臺灣總督府在明治31(1898)年2月針對分教場設置及給費生員額事項下達了內訓第6號,對各地方官廳指示:

  「語學普通教育的普及在本島各種經營管理上有重要意義,自從設置國語傳習所以來逐步發展,現今人心已感覺語學之必要性,並興起向學之念,其結果是陸續設置了分教場,又擬將設置者亦不在少數,把握此機會盡力獎勵以圖語學之普及,實乃執政當局應盡力之事,然以國庫之有限經費,無法全部支應;自今起若欲設置分教場時,除職員俸給外,應利用有志者之捐款或其他方法,由該當設置區域內的住民負擔之,俟他日公學校令施行之際,俾便立即變更為公學校,請務必注意做好此一準備。」

  自此之後,欲新設置國語傳習所分教場,除教員俸給、旅費外,所需的其餘諸費皆改為由住民自行負擔。直到明治31(1898)年7月28日「臺灣公學校令」及「臺灣公學校官制」公布後,國語傳習所才遭廢止而改為在臺灣各地全面設立公學校。

  明治31(1898)年3月8日,總督府另以「臺灣總督府公學校令」草案,對地方首長諮詢適當與否,在該草案相關檔案中檢附有「公學校案理由書」,其內容如下:

  「講求語學普通教育之普及,為目前一大急務,可謂一日不可輕忽之,此乃較觀火更為顯明。然而,以現今施行之國語傳習所制度欲達此目的,終屬未可期待。蓋以戰後之經營、國費之多端,相信非我國庫所能負擔。
  今人民漸感教育之必要,投資捐財日月期盼國語教育,其結果為已設立國語傳習所分教場或欲設立者亦不在少數。原本國語傳習所為官立,以國庫支辦為主體。故而,如若認可偏離此法規軌道之混雜學校,雖實有事屬不妥之嫌,然於現時狀態,不得已只能採暫時彌補之策,而非以之做為本島教育設施方法。
  人民逐漸趨於向學思想如斯。而觀諸地方當政者對教育之舉動卻是如何?僅止於管理國語傳習所,甚且放任先前存續的書房教育,說到底,敢謂地方當政者眼中殆無期盼教育事業進行之思想,相信亦非過言。其原因乃緣於總督府尚未對普通教育之方法發布訓示。
  基於上述理由,於此際攸關普通教育設施發布一定之方法,界定地方當政局之方向,且滿足人民之希望,咸信乃教育設施上當今之急務。而其方法依公學校令案雖然顯明,但要之,顧及本島之現狀,僅以內地人教員之俸給為限由國庫支應之,而其他學校之設備及學校所需經費,全由學校設置區域負擔,與先前國語傳習所制度所需經費相較,既減輕國庫負擔,同時也可望普及語學之普通教育。而公學校令並非於本島全面施行,如臺東廳轄下為充斥生熟二蕃種族的地方,既須設置學校之部分,可依現行傳習所制度,其全部經費由國庫支應,而公學校施行區域,則依各地方長官之陳報,從一部分開始施行,再漸次求其普及,此即意旨所在。」


  由上述可知,設立公學校的理由為:僅以內地人教員之俸給為限由國庫支應之,而其他學校之設備及學校所需經費,全由學校設置區域負擔,如此既可推廣語學之普通教育,同時也可減輕國庫負擔。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發 行 人張鴻銘
行政指導劉澤民
總 編 輯王希智
執行編輯黃淑惠
編輯小組鄭文文、鐘登崇、李澍奕、洪明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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