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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英《南京条约》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1-04 阅读数:

法制文物日历丨一月四日 · 中英《南京条约》

 

 

清廷办理夷务大臣有关签订《南京条约》的奏折

 

 

 

中英《南京条约》稿本

 

中英《南京条约》

 

  中英《南京条约》 

 

【时间】清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
【评述】中英《南京条约》也称《江宁条约》,由清廷代表耆英、伊里布、牛鉴与英国代表璞鼎查于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1842年8月29日)在泊于南京下关江面的英舰“皋华丽”号(现译作“康沃利斯” 号)上签订。
《南京条约》共13条,其中要求中国:割让香港岛;向英国赔偿鸦片烟价、商欠、军费共2100万银元;开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处为通商口岸,允许英人居住并设派领事;协定关税,英商应纳进出口货税、饷费,中国海关无权自主;废除公行制度,准许英商在华自由贸易等。此外,条约也规定了双方官吏平等往来、释放对方军民以及英国撤军等事宜。
《南京条约》第四条专涉林则徐等在广州的禁烟之举,称:“因大清钦差大宪等于道光十九年二月间,经将大英国领事官及民人等,强留粤省,吓以死罪,索出鸦片,以为赎命。今大皇帝准以洋银六百万银元偿补原价。”
条约规定清廷向英国赔偿的2100万银元中,包括600万鸦片赔款,300万行商(也称洋行、公行)欠款,以及1200万战争赔款。
《南京条约》的签订标志着第一次鸦片战争结束,中国的社会性质也由此开始发生巨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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