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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的今天1935年7月6日何应钦与梅津美治郎签订《何梅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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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梅协定”是中华民国和日本帝国达成的一个形态不甚完备的特殊形式的非正式协定,又作“梅津·何应钦协定”、“何应钦-梅津美治郎协定”和“何梅换文”等。

从法律形式言,何应钦并未在“高桥觉书”上签字,故北平军分会与华北驻屯军间,确实没有一纸如“塘沽停战协定”这样明显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何应钦自始至终否认“何梅协定”的存在,1977年甚且透过国防部史政局正式发函台湾各史政学术机构澄清其事。

二次大战后梅津美治郎在远东军事法庭受审时,也称何梅协定是一项“君子协定”,并未形诸文字。

河北事件发生时参与谈判的矶谷廉介(时任日本使馆少将武官,驻上海),于战后病危时,也坦承“何梅协定”是日本方面故意宣传,造成真有其事之错误印象。这些说法,都是针对何、梅之间并无法律性协议文书而言的。

何应钦“便函”中刻意回避了高桥觉书,笼统以“酒井所提各事项”为对象进行承诺,原因应在于酒井所提乃“口头”内容。

“类似条约的文件”常因用语不精确,而导致内容与法律效力之争议。何应钦“便函”中,很机智地将承诺对象针对为“6月9日酒井所提各事项”,而未明白列举。

所谓“酒井所提各事项”指的是什么?据后来整理的“口头交涉全卷”所载,6月9日酒井等三度访何应钦时,曾“留下”一份三页的书面文字,从当时双方以“口头交涉”为主的情况分析,这三页文字当系类似便条纸上的任意书写(因此文字用语并不顺畅明白),作为双方交谈时的佐助,并非正式“文件”。

但就实质而言,何、梅之间确有一时的协定,并且已经由中国予以履行。

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5月31日,中华民国和日本帝国签订了《塘沽停战协定》。之后,日本着手全面实施分离华北。

从塘沽协定以后。国民政府的对日政策是:在不承认伪满洲国,不签订降日卖国条约,以及不危及华北主权与平、津安全的条件下,形式上的对日妥协与让步。都尽可能的忍辱接受。舍弃利用高涨的抗日民气,宁可从事务实的经济、国防建设,以求内政的统一与充实。

而相对的,正如之前我们揭示的,蒋介石表面与日亲善,背后联苏制日的谋略被军阀向日本告密,导致日本抓住了蒋介石的底牌,让国民政府在外交上陷入了被动。

这一切正是“华北事变”和《何梅协定》产生的背景因素。

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5月,胡白被杀事件和孙永勤事件先后发生(二者合称“河北事件”),日本方面随即借河北事件对中国方面施压。

5月29日,华北军分会代理委员长何应钦与日方代表开始秘密谈判。

6月9日,日本华北驻屯军司令官梅津美治郎向何应钦提出备忘录(日文为“觉书”),限三日答复。

中日双方经过4次交涉而达成一致意见。最后,在得到汪精卫的批准后。何应钦经与日方秘密会商后,于7月6日正式复函梅津美治郎,表示对“所提各事项均承诺之”,接受日方要求。何梅往来的备忘录和复函被称为“何梅协定”。

内容上,“何梅协定”包括《觉书》(《梅津致何应钦备忘录》)和《何应钦复函》各一份。

《何梅协定》的主要内容是:取消国民党在河北及平津的党部;撤退驻河北的东北军、中央军和宪兵第三团;撤换国民党河北省主席及平津两市市长;取缔河北省的反日团体和反日活动等等。这个协定实际上放弃了华北主权。

#历史上的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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