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评说, 在兹念兹

失败的“戊戌变法”与成功的“明治维新”:强君做弱VS虚君做实

中日两国在近代败于西方后,都不同程度转而向西方学习,先后致力于政治变革以强国强兵。但因两国当时的政治结构相差很大,相同的政治结构目标因起点不同,自然变革过程不同,也很大程度导致成败殊异。

日本的“明治维新”率先以英国的“君主立宪制”为政治变革目标。所谓“君主立宪制,就是君主在宪法下行使权力。以区别于君主权力不受限制或少受限制的君主制。“君主立宪”不能理解为由君主来制定宪法,而是君主之外的其它群体,贵族或人民为君主和国家制定宪法。“君主立宪制”又分为“二元制君主立宪制”和“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前者君主亲政,与议会或政府分割国家权力。不同国家不同阶段,君主和议会或政府所掌握的权力不同;后者君主不亲政,仅是象征性的国家元首,权力全部掌握在议会或政府手中。

当时,英国已演变为“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德国则是“二元制君主立宪制”。在内阁总理大臣的伊藤博文力主下,日本最后决定仿照德国制定了《大日本帝国宪法》。《大日本帝国宪法》以德意志帝国宪法为蓝本,赋予了天皇很大的权力,包括立法、解散议会、统率海陆军。从而将地方权力集中到了国家层面,并由天皇和政府内阁分割。维新前,天皇是“虚君”,没有任何权力,只是国家形式上统一的象征;幕府将军掌管国家权力,众多藩主各行其是,是一个权力分散的政治结构。因而,对日本而言,“君主立宪制”是将“虚君”做实。

而对中国“以日为师”的“戊戌变法”和后来的“预备立宪”而言,“君主立宪制”则是将“强君做弱”。中国早就是“大一统”郡县制,权力本来就集中在国家层面。在制度上不需要像日本那样将分散的地方权力转为集中到国家。而在国家层面,皇帝又拥有全部的权力,几乎不受任何限制。所以,对中国而言,“君主立宪”就是削弱皇帝的权力并以宪法予以限制,是“强君做弱”。

但不巧的是,当时清朝已进入王朝末期,内有“太平天国”的大折腾,外有西方列强的敲打和甲午战争败于日本。朝廷的权力下降了,地方拥有了较大程度的自主权,也呈现出权力分散的格局。另一方面,慈禧太后又是实际的最高权力者,光绪皇帝作为正主也是个“虚君”。所以,以当时的政治态势来看,而不以政治制度来看,中国搞“君主立宪制”也具有集中地方权力和加强君主权力的作用。

对日本而言,“君主立宪制”是加强国家和君主的权力,而对中国而言,“君主立宪制”则是削弱国家和君主的权力。维新派和立宪派提出“以日为师”,则混淆了政治制度和政治态势的区别。自然政治进程和结果都不相同。

一般而言,“君主立宪制”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民族单一;二国家小;三君权神授。日本天皇自带神性,被日本人认为是天照大神的后代,而天照大神是日本神道教中最崇高的神。欧洲君主则要被基督教会承认才具有合法性。教会即限制了君权又保护了君权。在日本和欧洲君主制国家,即便贵族或大名的权势超过了天皇或君主,也无法取代天皇或君主。所以,日本天皇能够万世一系;而欧洲的君主承袭也非常稳定。

而中国显然不满足前两个条件。而且,中国的皇帝或最高权力者被认为是“天子”,由天授命。但“天命”本身则需要由实力来证实。所谓前朝“命数已尽”与新朝“天命所归”是由实力来判定的。所以,中国的“君”一定会是“实君”和“强君”,“虚君”和“弱君”立不住;也没有价值,不能给国民提供一种超越世俗的精神寄托。三个条件都不满足,当然搞不成。

2018年12月17日

江上小堂

不一样的角度!关注现实,追究历史,探寻未来

留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