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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人‧臺灣事

圖1:許丙介紹,資料來源:林進發編纂,《臺灣發達史》,臺北:民眾公論社,1936再版
圖1:許丙介紹,資料來源:林進發編纂,《臺灣發達史》,臺北:民眾公論社,1936再版

許丙與童年的許丙

文/張家榮/本館編輯組編纂

  淡水在二戰前雖未發展為大型都會,但因清末開始,淡水做為北臺灣對外口岸,設有稅關,並有外國領事進駐,洋行林立,當地居民長期有涉外經驗,容易吸收與轉換外來文化,因此,從日治開始,不少影響臺灣的重要人物皆出身淡水,而在不同領域發展,各有評價。

  許丙即是出身淡水,1891年出生於淡水附近竿蓁莊,父親許松麟原為買辦,但在1900年過世(註1)。許丙在1911年自國語學校國語部畢業(註2),同屆同部畢業尚有商界聞人陳逢源等人,其後,許丙進入林本源總事務所任職,不久事務所解散,改至林熊徵的林本源第一房事務所下任職。1916年,升為第一庶務係長(註3)。1918年,洪以南籌組淡水信用組合,許丙亦在發起人之列,組合成立被選任為理事(註4)。此時許丙已在商業界漸漸嶄露頭角,陸續擔任林家或自己投資公司的取締役或監查役(董事或監事)(註5),也在公共領域參積極參與,例如北臺各地為推動國語教育、改善社會風氣為宗旨而設立的同風會,都可以看到許丙身影。1920年,許丙出任臺北市協議會會員。1930年,出任總督府評議會會員,1945年,與林獻堂、簡朗山(綠野竹二郎)獲選臺灣敕選貴族院議員(註6),這是繼辜顯榮之後,臺灣再度有人獲貴族院議員,可謂許丙的政治高峰。

  然而,也因如此,許丙在其一生中,有許多事情,備受不同評價,例如1925年10月,林本源製糖株式會社發生農民抗爭(二林事件),其中代表林糖處理該事件的主要人員之一,即為時任該會社監查役的許丙(註7)。而在戰後,許丙、林熊徵、辜振甫、簡朗山、徐坤泉等人被指控涉入謀議臺灣獨立,涉案者也包括了後來出任本館前身臺灣省通志館顧問、臺灣省文獻委員會主任委員等職務的林熊祥。許丙因此案,與林熊祥同樣被判1年10個月(註8)。獲釋後的許丙已近60歲,環境時空不同,加上政治氣氛,也讓他離開臺北中心,搬到北投幽居,直到曾任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的蔡孟堅派駐日本,因應1959年召開中日合作策進會議須要,才又借助許丙充沛的日本人際脈絡,將許丙列為與會人員,准許出國(註9)。1963年,許丙因腦溢血結束其一生。

  在許丙豐富的一生中,有人曾提及,許丙父親許松麟早逝,導致許丙慘澹悽苦的童年,或許這是許丙後來奮發向上的原動力(註10)。也有人認為縱然許丙父親早逝,但曾擔任買辦的許松麟,擁有大批家產事業,也必留給許丙繼承,何來貧乏(註11)?

  本館所藏一件檔案,即為許松麟過世後,其事業繼承的紀錄(註12),1899年7月,臺灣總督府以府令第74號發佈「清國勞働者取締規則」(註13),及第75條「勞働者取締規則」(註14),規定清國人來臺工作,須與請負人(承包人)有僱傭關係,許松麟在9月份取得勞働組合許可(註15),推測在此之後不久,亦取得清國勞働者受負許可。

  許松麟在1900年11月1日過世,同月清國勞働者請負人許可條件改正,在次年1月,由上述檔案中可知一位名字為許逢炳者,提出繼承請負人申請,2月,臺北縣將此繼承申請呈報至總督府後,許逢炳才又提出請負人條件改正後的再申請,在此之前其他三名請負業者已向臺北廳提出申請(註16)。許逢炳繼承清國勞働者請負後,其經營情況並無後續紀錄,然而在1902年,統治當局核准了藤原銀次郎的請負人申請(註17),藤原銀次郎背後為三井會社(註18),在取得請負人申請後,業績即超越原本當地請負人湯和尚,之後,湯和尚因其他事項被取消受負者資格(註19)。

  1904年7月18日,當局因清國來臺茶工問題,改以府令68號制定「清國勞働者取締規則」,改以取扱人(辦理人)取代請負人(註20),在此之前,日本華族後藤猛太郎於1903年10月來臺;1904年9月17日前往廈門;9月24日,後藤猛太郎即向總督府提出取扱人申請(註21);9月28日,總督府通過後藤猛太郎為清國勞働者取扱人。後藤猛太郎並以大陸殖民合資會社為其清國勞働者的辦理窗口,大陸殖民合資會社是由橫濱移民、厚生移民、中央移民、東北移民、中外移民等所共同合資成立(註22),是因應日本移民政策所產生,主要移民業務在美洲、東南亞等地。因此不久,後藤猛太郎即成立自己的臺華殖民合資會社。

  此時,清國勞働人口仲介,由獨佔取代了寡佔,辦理者也由日人取代了臺人,以許家所剩幼兒寡母,似乎很難對此一政策有所撼動。因此,許松麟死後,即使產業全盤由年少幼子繼承,但面對外在環境的改變,除非有相當忠心能幹的長輩協助,否則在幼子成長前,並不容易維持事業的興盛,但畢竟有相當的產業,相較一般民家,狀況應該還是好些。

  然而,許逢炳是誰?由留下檔案來看,許逢炳居住地為公館口7番戶,與許家後代所編譯《閱讀許丙、許伯埏回想錄:與父親的時空對談》一書中,所敘及許松麟過世前數月購買屋舍地番號相同,而其出生年月日為1891年11月28日,又與總督府府報所載許丙出生年月日相同。因此,可以推測,許逢炳即為許丙。《閱讀許丙、許伯埏回想錄:與父親的時空對談》中敘及,許丙原名焜炳,本館檔案中所用姓名為許逢炳,是為傳抄錯誤?或真有其名?留待未來有人考證(註23)。


註1:參考許丙、許伯埏原稿,直樹、瑞暖編譯,《閱讀許丙、許伯埏回想錄:與父親的時空對談》(臺北,許瑞暖,2020)及「清國勞働者請負者許松麟死亡ニ付許逢炳請負業繼續屆」(1901-02-19),〈明治三十四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乙種永久保存第三十五卷警察監獄殖產〉,《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0633009。
註2:「卒業證書授與式(國語學校)」(1911-04-02),〈明治44年4月臺灣總督府報第3201期〉,《臺灣總督府(官)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71013201a006。
註3:許丙、許伯埏原稿,直樹、瑞暖編譯,《閱讀許丙、許伯埏回想錄:與父親的時空對談》(臺北,許瑞暖,2020)
註4:「有限責任淡水信用組合設立許可ノ件」(1918-07-01),〈大正七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永久保存第三十四卷財務〉,《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2810004。
註5:許進發,〈洞察人事的傳奇人物 許丙〉,《臺北人物誌》(臺北,臺北市政府新聞處,2000)。
註6:〈鮮台の勅選議員、10氏を発令 衆院議員は次期選挙に〉,《朝日新聞》,1945年4月4日,版1。
註7:〈林糖紛糾事件續報〉,《臺灣日日新報》,1925年10月26日,版4
註8:「辜君等處有期徒刑」,(1947-8-11),《國防部軍務局檔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典藏號:B3750187701/0036/1571/34189930/1/051。
註9:可參見〈許丙赴日有關傳聞〉,《自立晚報》,1959年10月11日,版1及許丙、許伯埏原稿,直樹、瑞暖編譯,《閱讀許丙、許伯埏回想錄:與父親的時空對談》(臺北,許瑞暖,2020)。
註10:許進發,〈洞察人事的傳奇人物 許丙〉,《臺北人物誌》(臺北,臺北市政府新聞處,2000)。
註11:王佐榮,〈買辦的角色,以滬尾許松麟為例〉,收入福島安政著,蔡嶽熹譯,〈淡水新政記:一個文明的接收與開端〉(臺北:蒼璧出版有限公司,2020年)。
註12:「清國勞働者請負者許松麟死亡ニ付許逢炳請負業繼續屆」(1901-02-19),〈明治三十四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乙種永久保存第三十五卷警察監獄殖產〉,《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0633009。
註13:「清國勞働者取締規則」(1899-07-18),〈明治32年7月臺灣總督府報第562期〉,《臺灣總督府(官)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71010562a002。
註14:「勞働者取締規則」(1899-07-18),〈明治32年7月臺灣總督府報第562期〉,《臺灣總督府(官)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71010562a003。
註15:〈組合許可〉,《臺灣日日新報》,1899年10月24日,版2。
註16:「清國勞働者請負人許可條件中改正及請負業王明月外五名請書臺北縣進達」(1900-11-17),〈明治三十四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乙種永久保存第三十五卷員警監獄殖產〉,《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0633008。
註17:「清國勞働者請負營業願ノ件藤原銀次郎ヘ許可」(1902-07-01),〈明治三十五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十五年保存第十六卷警察監獄〉,《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4686003。
註18:吳文星,〈華民會館與臺灣的華僑事務〉,《臺灣學通訊》,第76期,2013年。
註19:〈勞働者受負業認可の取消〉,《臺灣日日新報》,1903年2月8日,版2。
註20:「清國勞働者取締規則」(1904-09-24),〈明治37年9月臺灣總督府報第1599期〉,《臺灣總督府(官)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71011599a001。另此一過程可參考王學新,〈日據時期臺灣總督府驅逐道格拉斯會社戰略始末:以華工運送制度為核心〉,《臺灣文獻》,第65卷第1期(2014)。
註21:〈後藤伯〉,《臺灣日日新報》,1903年10月8日,版2。
註22:〈移民会社の合同〉,《朝日新聞》,1903年7月24日,版2。
註23:本文承陳文添、王學新研究員指正。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發 行 人張鴻銘
行政指導黃宏森
總 編 輯林明洲
執行編輯楊絲羽
編輯小組劉仁翔、謝東勝、詹梓陵、洪明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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